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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活死人”案后的司法懈怠
原来,2003年,他的亲戚冀魁星冒用了他的身份去贩毒,被云南丽江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并于2005年执行死刑。
其实,这个看似黑色幽默的“活死人”故事,背后是个别司法机关的懈怠。
首先,行刑必须“验明正身”,这是几千年来人们对于死刑的最朴素理解。但是为什么2005年云南当地法院在执行死刑时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在同案犯的判决书中,已经提到“赵伟刚”是冒名的,真名是冀魁星;冀的家属也向当地警方解释过。为什么当时没有认真调查就执行了死刑?这是对法律、对公民负责的态度吗?
不能说“反正这个人身上有毒品,枪毙了也不算错案”。连被告人身份都没弄清楚就执行死刑,难道不是错案吗?这也说明2006年末最高法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必要性。按照“案件终身负责制”,哪怕就是12年前的案件,也必须做出全面调查:到底问题有多严重?
其次,公民被“网上追逃”或者被列入广义的“身份监控”,应该有明确、及时的救济渠道,不能陷于“无知之幕”中。
类似“身份弄错”的案件之前发生了许多次,但是,公安机关往往没能及时纠正,致使公民长达多年陷入“执法骚扰”之中。有错不及时纠正,这是一种“权力的任性”。
从行政法的角度说,将公民纳入特定的“监控名单”中,使公民在住旅店、坐火车时遭到各种盘查、搜查,是政府部门在处分公民的权利,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就应符合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包括: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等等。而这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做出“身份监控”决定,却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关,一个明显搞错的信息却几年得不到纠正,这让公民无所措手,也严重浪费了基层公安警力。
有权必有责,责权必相等。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重点嫌疑人员的“身份监控”,是科技提升了治安管理手段,但也应该明确权力责任和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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