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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写保证书约定再出轨给妻子50万,法院判赔10万

刘艺明 叶芳晖/大洋网
2017-03-3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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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名男子被妻子多次发现出轨,写下保证书,保证如再跟第三者有接触往来,则离婚时自愿给付50万元予妻子。之后该男子“再犯”,妻子根据该份协议要求其付款,佛山南海区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书”对双方存在约束力,但约定金额过高,判决男子赔付妻子10万元。

签了“保证书”丈夫仍然继续出轨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在2011年有了一个女儿。后来,张某发现李某与单位一名女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甚至还查到李某曾在2015至2016年间多次与这位女同事在酒店开房,面对妻子的质问,李某说只是同事相约打麻将。

在妻子不断质疑下,李某于2016年年中写下“不出轨”保证书,约定如李某再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就向张某一次性赔偿50万元,逾期每月需另行支付5%的利息,该保证书由李某签字并按指印。没想到,保证书也没让李某与第三者断联系,甚至三番五次将第三者的车开回家。

判决:约定金额过高判赔10万元

今年1月,李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近日,佛山南海区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两人的婚生女儿由母亲张某抚养,李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对于两人争议的“不出轨保证书”问题,法院认为保证书由李某自行签名并按指印,内容对其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李某与婚外女子的不正当交往关系,李某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应给予适当损害赔偿。但双方约定的金额相对于李某的过错而言明显过高,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判决李某应赔偿张某10万元。据悉,张某已提出上诉,该案将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的夫妻约定的“保证书”,就“是否离婚”的条件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跟人身关系相关的问题,法院仍需根据法定职权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材料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就约定的财产处理问题而言,婚内协议书内的分割财产条款,如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也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应具法律效力。

(原题为《丈夫写保证书约定再出轨自愿给付50万,法院只判赔10万》)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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