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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既要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也要打击新变种

何勇海/检察日报
2017-03-2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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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早在三年前就明文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现在才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是不是迟了一步

3月27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该《措施》是云南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史上最严厉的一次。在《措施》中,针对旅游购物“高定价、高回扣”等问题,云南省将取消旅游定点购物,要求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把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多年来,旅行团定点购物往往是负面新闻缠身,不仅商品涉嫌假冒伪劣、质次价高,而且强迫购物、收取人头费、高额回扣时有发生,游客因为购物量少或“零购物”,而被导游辱骂甚至殴打的新闻,也不是一回两回的事了。虽然说旅游购物是旅游的一部分,但旅游购物发展到如此混乱、强制、暴力的地步,游客何来旅游安全和舒心?挨宰、被侵权反倒成了游客的伤痛记忆。旅游购物还常常导致旅游秩序混乱,损害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产业发展和城市形象。

此番,云南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显然是为匡扶旅游购物行业的良好风气。不过,该行动是在旅游市场问题频发的现状下做出来的,少了主动的姿态,倒像是不得已而为之。事实上,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早就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年多后才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试问,这期间云南发生了多少起旅游强制购物、多少起旅游权益损害事件?

对云南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笔者情愿将之看作是对旅游法规执行不力的一次纠正。在旅游定点购物仍然大行其道的其他地方,是否也该严格执行旅游法所要求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之规定,全面取消让游客深恶痛绝的旅游定点购物?诸如“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之类保障游客权益的条款,写进法律法规易,要落到现实当中却相当地难,对游客来说,只是中看不中用的“纸上权益”。之所以出现这种怪现象,说穿了,乃地方保护作祟,现在,是打破这种地方保护的时候了。

在破釜沉舟、刮骨疗伤,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后,并非万事大吉。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旅游定点购物,看起来不像是定点购物,比如“参观某某厂”“参观某某商城”等等,在“参观”过程中诱导游客消费,“参观”结束后甚至也会有销售环节,游客也要面临买不买的纠结,这到底应该算作定点购物,还是“景点参观”?有的旅行社据说还会向游客派发购物现金券,用即时优惠,诱使旅客“自愿”进入指定的购物商店。所以说,既要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也要打击定点购物的新变种。

(原题为《“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是回归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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