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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价值创造视角看数字经济税制调整思路

孟凡达 王婕  张淑翠 
2022-01-29 15:1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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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深度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冲击传统的税收制度,在公平分配、收入筹集、行业调控等领域提出新的挑战。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制调整,甚至开征数字税等新税种的思考应运而生。价值创造是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税制调整的必要视角,对于厘清税制调整的切入点、调整方式选择以及研判影响等方面都十分必要。目前,税制调整至少应考量三方面的数字经济价值创造因素。

用户参与的价值创造。该方面价值创造分析是区域间税收分配的重要依据。用户参与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目前更多体现在消费侧数字经济模式,可大致分为被动创造与主动创造两类。例如用户在使用淘宝等电商平台过程中,被获取的消费行为、消费偏好、消费能力等用户特征信息,属于被动参与价值创造。例如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内容推广过程中用户方面有较高的主动性,并利用用户的社交网络,相关企业基于流量衍生的广告等收入,包含用户主动参与的价值创造。该问题最终反映在生产地和消费地的税源分配上。目前,相关经济行为的税收归属于平台企业所在地,而忽略了消费者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利益,浙江等平台经济先发省份成为现行税制的受益方。解决该问题,并不需要设立新税种,而应聚焦在中国长期探讨的企业汇总纳税及税收分配问题上。

建议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探讨内容生产地、服务供给地、消费所在地的税收分成问题,针对用户被动参与价值创造的模式,可采用消费金额等指标衡量分配比例,针对用户主动参与价值创造的模式,可采用用户活跃程度等指标衡量分配比例。建议以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具体行业为先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数据算力的价值创造。该方面价值创造分析是区域间税收分配,特别是环境成本弥补的争议焦点。目前,中国数字经济“东数西算”的发展格局基本确立,中西部省份将成为大数据中心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承载地。根据调研反馈情况,大数据中心对能耗指标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占用相关省份其他产业的发展空间。但从数字经济产业全链条的价值分配看,数据标注、清洗、脱敏、脱密、聚合、分析等基础环节多作为企业相关业务的内部技术支撑,税收贡献较少,对当地产业、就业拉动有限,相关省市建设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缺乏获得感。该问题可通过完善碳定价体系、建立碳相关税种等途径缓解矛盾。

建议开设碳税新税种,将碳税确定为地方税,由碳排放发生地征收,或总部汇总纳税后根据地方碳排放情况进行区域间税收分配。

资源配置的价值创造。该方面价值创造分析是针对大型数字企业税负水平衡量的重要议题。数字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的用户接入边际成本近零而边际收益递增,天然带来该领域的寡头垄断倾向。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等技术,优化资源配置,产生大量数字经济红利。但相关红利是由社会大众普遍享受,还是更大程度由垄断企业攫取,具有争议。该问题评判在技术层面较为复杂,但最终表现在企业利润水平、企业投资方及高管获利情况。

建议可采取两种路径加强对相关企业调节力度:一是参考石油特别收益金模式,围绕大型数字企业开征数字税新税种;二是以数字经济相关行业为试点,推进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调节垄断收入。

(作者孟凡达、张淑翠来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王婕来自北京工商大学)

    责任编辑:田春玲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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