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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案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双不起诉”只是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呈现出的一种现象。这也反映出,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初期,我们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虽然两者有交集和相同点,但是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还是应当将两者区分开来。对承认犯罪事实、接受处罚、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不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的企业,只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企业中的个人,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只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进行从宽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至2017年01月期间及2018年07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与张某某在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并全权负责该公司在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共和村委会龙凤迳村“西岗顶”山林修建道路项目,其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以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毁坏林地修建道路,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达21.8亩(14526平方米),其中用材林4.4亩(2903.5平方米),生态公益林17.4亩(11622.5平方米),造成被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7月20日,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与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东村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异地复绿协议》,承诺于2022年4月5日前在该村前山岭山林进行异地复绿,并自愿缴纳保证金43600元。同时,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承诺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已聘请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合规管理、消除管理漏洞和减少违法犯罪隐患提供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
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黄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复绿,与大路边镇东村江村签订了《异地复绿协议》并缴纳保证金43600元,也作出了企业合规经营的承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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