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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财梦?该醒了!西盟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回顾:2021年8月间,一名男子邀约被告人杨某前往境外赌场上班,杨某怀揣“境外发财梦”,从广州市乘机前往昆明市,另一名被告人林某在网页看到高薪招聘广告,从广州市乘机前往昆明市,并到酒店和杨某汇合。2021年9月间张某(另案处理)经朋友介绍,准备前往境外挣钱,张某邀约朋友程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境外挣钱,张某(另案处理)和程某(另案处理)于9月4日从武汉市乘机前往昆明市。
根据境外人员安排,杨某、林某和外省籍偷渡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程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邓某(另案处理)、龙某(另案处理)、阙某(另案处理)从昆明市乘坐由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商务车到普洱市北部区交通驾校旁,交给在此等候的接应人员。
9月8日,境外人员安排运送者接应杨某、林某、张某(另案处理)、程某(另案处理)前往澜沧县边境地区出境缅甸,因费用问题未送达,后将4人带回酒店等候接应出境。
9月9日下午,邓某(另案处理)、龙某(另案处理)、阙某(另案处理)在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芒弄村芒弄组路口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21时许,杨某、林某、张某(另案处理)、程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被西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林某犯偷越国(边)境罪,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月25日,前往新厂镇开展刑事案件巡回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违反我国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经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犯罪未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当庭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给前来旁听的村民们分发法律宣传册。村民们纷纷表示,感谢法院干警来到我们身边宣传法律知识,身处边境村,要做合格护边人,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举报、提供各类非法越境线索,守护社会与边境的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边)境不可越,红线不可碰!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当前,边境地区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高压打击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请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国门安全理念,切勿罔顾国家法律和防疫大局,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国(边)境,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同时,自觉抵制诱惑,自觉抵制跨境赌博和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提供各类非法越境线索,共同守护社会与边境的和谐稳定。
偷渡人员境外遭遇
现场视频触目惊心↓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守护国家法治 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民族团结 实现公平正义
文字 | 白芹茜
图片 | 白芹茜
排版 | 白芹茜
视频来源: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办公室
原标题:《境外发财梦?该醒了!西盟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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