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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访民“救助款变敲诈款案”续:检方补充起诉两次“勒索”
因对一起民事纠纷的判决不满,河南农民李志洲多年来持续上访,被当地法院及政府工作人员数次截访。2016年5月,李志洲被控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检方指控李志洲犯敲诈勒索罪的涉案金额10万元,主要罪证是一份“息诉罢访”协议。该协议签订于2012年底,李志洲与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协定,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金”10万元,李志洲则保证从此息诉罢访。
该案曾于2016年7月及8月两度开庭,当地法院及相关政府部门的21名证人均未出庭。3月27日,周口市郸城县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检方又针对敲诈勒索罪补充起诉两项事实:李志洲曾两次勒索项城市法院接访人员共5100元。
“这5100元,除了证人证言,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李志洲的代理律师姬来松称。
法院两次开庭后检方补充指控
2016年5月10日,郸城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志洲提起公诉。李志洲不断上访的行为,被指控为“敲诈勒索”的手段。
作为“敲诈勒索”主要罪证的“息诉罢访”协议,签订于2012年底。其时,李志洲在当地法院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周口市中院接收了一笔由镇政府给的10万元“困难救助”款。
2016年7月22日,郸城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检方的指控称,这笔“救助款”,是“迫于信访形势和压力”而给付的。
李志洲家属曾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段协议签署现场的录音,一在场人士说:“说好了,钱都拿走,啥事都得有个度,说不好了,你还拿不走”。
李志洲问道:“我告的是项城法院(违法执行),咋挨着你镇里了?镇里为啥给我10万块?”上述人士回答:“因为你会告,你告得领导都害怕”。
2016年8月9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时,这段录音得以当庭播放。
李志洲的代理律师、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称,公诉方表示该录音不是原件而是复制品,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本案的一个焦点在于,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对象?某些官员害怕,不等于政府害怕,官员不等于政府。”姬来松认为,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敲诈勒索的发生建立在自然人会对威胁产生恐惧这一心理机制上,其对象只限于自然人。
2017年3月27日,该案第三次开庭。据姬来松收到的开庭通知显示,本次开庭的日期原定于1月13日,然而就在开庭前一天“法院临时通知开庭取消了”。
两个多月后,该案再次开庭。郸城县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补充起诉决定书》,其中增加了两笔“遗漏罪行”,均为李志洲被接访时,以“不给钱不回”的手段,“勒索”项城市法院派去的接访人员,前后共计5100元。
在姬来松看来,这5100元的认定缺乏证据,“除证人证言外,没有任何事实证据。”
谁是“被害人”?
《补充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指控,2013年元月至2014年12月,李志洲到河南省高院、周口中院及周口中院院长张明山家闹访。项城市法院工作人员宋新华、郑其明受本院领导指派,去接李志洲回项城。李志洲以上访开销为名和不给钱不回去为手段,共计勒索宋新华人民币5000元。
对郑其明的询问笔录显示,其称李志洲曾在周口中院门口拉条幅、敲铜锣。他和宋新华数次接访,先后5次共给了李志洲5000元。
郑其明还称,李志洲拦周口中院院长张明山的车,弄得张明山无法正常生活。为此,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没少挨批评。
除这5000元外,检方指控,李志洲还以同样的方式勒索项城法院工作人员王卫东100元。
对王卫东的询问笔录显示,李志洲曾在河南省高院门口“打条幅”,“我最后给了他100元,他才走。”
姬来松称,李志洲在庭上否认曾收到过5100元。对于上述事实,姬来松也提出质疑,“补充指控事实不清,多次接访的时间、地点均不确定。”
对于补充指控,姬来松质疑缺乏“被害人”。“如果‘敲诈’成立,是宋新华给李志洲的钱,那么宋新华就应该是被害人。他们又把被害人当作‘证人’,这是非常荒诞的。”
《补充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对补充的两笔“遗漏罪行”的证据有二,一是项城法院宋新华、王卫东等4名接访人员的证言,二是李志洲的供述和辩解。
姬来松称,其曾在庭审中问公诉人,被害人是谁?公诉人未回答。
此次庭审中,项城法院4名出具证言的工作人员均未出庭。姬来松称,法官说已在庭前通知4人出庭,但均被推脱。在此前的两次庭审中,当地法院及政府等部门的21名证人也从未出庭。
最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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