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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通报两起国资重大损失案:中冶两任党委书记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7-03-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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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召开案件通报会,对近期查处的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物)、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进行通报。国资委党委书记郝鹏出席会议并讲话,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主持会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国资委党委委员江金权通报两起案件情况。

1.中国铁物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经查,2009年至2013年,中国铁物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宋玉芳,原党委书记李文科,原副总经理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等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导并推广中国铁物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对抗国资委指示,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对子企业疏于管理,放纵风险发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宋玉芳、李文科、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6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2.中冶集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经查,2007年,中冶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长恒,原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为民,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沈鹤庭,原副总经理黄丹,原总会计师李世钰,发展改革部原部长李鹏程等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中冶集团并购唐山恒通集团公司过程中,违规决策和操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李世钰、李鹏程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黄丹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其他董事吴凤山、韩长林、蒋龙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锦珍,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江金权在通报案件情况时指出,中国铁物、中冶集团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是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对国务院国资委巡视报告中点名的两起重大案件。这两起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严肃查处这两起案件,是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认真落实巡视整改任务、扎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大举措,体现的是违规必究、严格执纪。各中央企业要对照这两起案件,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敢于担当、正确决策、积极作为,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奋力拼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郝鹏在讲话中指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中国铁物、中冶集团两起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将今年作为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年”,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在中央企业落地生根。要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落实,针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重点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拿出有效管用的硬措施,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使党组织真正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抓落实,针对两起案件暴露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约束失控的问题,特别是对国资委和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的反复提醒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根本不把党章党规党纪当回事、不把上级三令五申当回事的突出问题,坚决把该建立的制度建立起来,该执行的规定执行到位,使党员干部心有戒尺、行有准绳。要扭住“两个责任”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建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甚至变形走样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本文原题为《国资委通报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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