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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股权转让“难产”,体育龙头股求生之路会有变数吗
2016年11月中旬,作为国家体育总局旗下唯一的上市公司,中体产业发布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拟转让所持全部22.0733%股份。
今年2月,中体产业再次发布公告,披露四家竞购公司名单:天津乐体安鸿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翔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
当时的一切讯息都显示,转让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然而,时至今日,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距离公布中标结果已经过去了一周,一切依然没有答案,中体产业的重组似乎被打上了问号。
转让结果为何迟迟不公布?在约定公布结果时间的前几天,也就是3月10日,中体产业曾连续发布公告,涉及未来3年董事长薪资管理制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却只字未提本该即将完成的股权转让。
这就不能不让外界猜测:董事会已经预见转让不成?3月21日,中体产业原监事王奇发的一条朋友圈更让人浮想联翩,“还没消息,看来股权转让出岔子了,密切关注,严防猫腻。”
中体产业难道真的要“流拍”?这背后究竟是怎样的原因?
中体产业的转让意向其实早在2014年就曾对外公布过,但直到去年才决定正式转让。
2016年11月14日,中体第一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发函,拟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中体产业全部股份。
2017年2月10日,中体产业发布公告,公布四家竞标企业名称,并表示在3月10日完成四个民营企业的尽调程序,即召开意向受让方遴选会,择优遴选一家意向受让方,履行相关程序后与该意向受让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据悉,本该3月中旬公布结果。
当下有一种声音认为,股权转让逾期很可能与尽职调查尚未完成有关。
今年1月底中体产业的公告曾显示,从1月4日征集受让方结束后,基金中心已经对参与竞标的四家民营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但由于行业、地域跨度大,尽调程序或将延长到春节后结束。
但这个说法可信度不高,距离春节假期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几乎不存在尽调为完成的可能性。此间,也有体育产业圈资深人士分析,转让结果“难产”可能与竞标企业竞争激烈有关。
参与竞标的四家企业背后,外滩控股、乐视体育、佳兆业这样的巨头赫然在列,但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这个说法似乎也站不住脚。
体育龙头股的“求生之路”在剖析中体产业转让疑云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中体产业的发展轨迹。
1997年7月18日,国家体委发布《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是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1998年2月,由国家体委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市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了中体产业,并于当年3月成功上市。
中体产业的应运而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为国家体育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头顶“国家体育总局旗下唯一上市公司”的帽子,且贵为体育龙头股,中体产业的主要业务却是房地产领域。
它最为人熟知的品牌就是“奥林匹克花园”和“中体健身广场”,其体育业务的盈利能力相对薄弱,而在度过了黄金期后,中体产业的整体变现能力也开始出现大滑坡。
2014年,政府出台体育产业2025年实现5万亿规模的战略规划,在政策红利的眷顾下,更多的社会资本涌入体育产业,并且收到了积极的反馈,与中体产业的日渐乏力形成了鲜明对比。
同样是在2014年,体育总局授意体育基金中心宣布,已没有更多的优质资源可以为中体产业注入,拟在三年内转让掉全部股权。
一晃三年大限将至,体育总局也下定了股权转让的决心,希望通过引入优质资源让中体产业焕发生机。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体育总局内部人士就坦言:“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行业层面,中体产业都应该真正担负起体育龙头股的角色,为整个体育产业起到示范作用。”
股权转让对中国体育有何影响?
与此同时,在中体产业透露转让信号的第一时间,也立刻引来国内资本的疯抢,虽然代价不菲,但基于相对完整的业务框架与资源配备,中体产业的“壳资源”还是给予了资本方足够的运营空间和想象力。
相对于中体产业止步不前的困局,可以说,一旦股权转让完成,不仅拉开了产业体制改革的帷幕,对于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也将提供助力,问题是一个被各方着力推动的大事件却渐行渐缓。
值得一提的是,1月20日,中体产业曾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原因是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后迟迟不披露交易进展,问询函要求中体产业在1月24日前披露其股份转让的具体事宜。在本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也撰文称:股权转让进展缓慢。
当然,在整个事件最终尘埃落定之前,很难为股权转让的逾期找到一个更好的解释,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情况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么悲观,转让已经到了最后环节,但倘若中体产业这个体育龙头股本已公布的股权转让当真搁浅,波及面甚广。
而一位接近中体产业的圈内人表示担忧:“这像是开倒车,会存在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对整个(体育)产业和行业不利,至于上市主体的信用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都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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