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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药监要举报人必须到现场申请奖励,省局认定要求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王文秋
2017-03-22 08: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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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实名举报的企业违法行为被查实,但举报人阳槟灿却在申领举报奖励时碰了壁。

日前,在北京工作的阳槟灿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16年他实名向武汉市食药监管部门举报湖北2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一家公司15款产品中,4款产品被证实无批准文号。

阳槟灿在举报的同时还申请了举报奖励,但武汉市食药监局在回复中则依据2013年10月开始执行的《武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称《武汉市奖励办法》)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回复后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申请奖励”。

随后,阳槟灿向湖北省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日前,湖北省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武汉市食药监局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国家局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到现场提出申请,《武汉市奖励条例》实质上限制了申请人(阳槟灿)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提出奖励申请的权利,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湖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写道。

武汉市食药监局“未尽到审慎调查职责”

阳槟灿共向武汉市食药监局举报了两家企业:武汉乐贝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悦姿商贸有限公司。

对于武汉乐贝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食药监局在给阳槟灿的回复中称“由于您提供的地址不详,无法调查,如有新的线索,将继续调查”。

而武汉悦姿商贸有限公司共有15款产品被举报,其中4款被查出问题。

4款产品的问题是:企业均不能提供批准文号。武汉市食药监局在国家食药监局数据查询网页上未能查询到相关批准文号信息,“涉嫌销售未取得批转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用品”。

另外11款产品在武汉市食药监局调查获取的企业销售单据中并无记录。但该局认为“只能依据查证的事实依法处理,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遗漏”。

但武汉市食药监的认定最后未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食药监局支持。

“武汉市食药监局未对悦姿公司销售其它11种被举报化妆品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被举报企业乐快公司未尽到审慎调查职责,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湖北省食药监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要求武汉市食药监局按照规定重新调查处理。

此外,武汉市食药监局针对阳槟灿相关投诉前后耗时15个月才作出书面回复。

阳槟灿认为武汉市食药监局严重超出法定期限(一般60日,可延期至90日)反馈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情形。

湖北省食药监局最终也认定武汉市食药监局的处理超出投诉举报办理的规定期限。

现场申请举报奖励规定被认定违法

阳槟灿在举报的同时还申请了举报奖励,但武汉市食药监局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回复后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申请奖励”。

武汉市食药监局的上述要求依据武汉市2013年10月开始执行的《武汉市奖励办法》。该办法试行期2年。

湖北省食药监局认为,虽然投诉举报和相应的调查行为都发生在《武汉市奖励办法》效期之内,但是对于阳槟灿投诉举报是否符合给予奖励的条件并正式告知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该条例已经失效,“故该告知事项适用武汉奖励办法不当,应确认违法”。

此外,《武汉市奖励办法》本身也受到了质疑。

阳槟灿认为,《武汉市奖励办法》不仅要求举报人现场领奖,还要求举报人现场申请,“让无法赴现场的举报人连申请奖金的资格都没有”。

而就在2016年5月份,同样是因为拒绝转账坚持要举报人到现场领奖,北京食药监局在行政复议中被国家食药监总局认定违法。

此次湖北省食药监局则援引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称,“国家局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到现场提出申请,《武汉市奖励办法》实质上限制了申请人(阳槟灿)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提出奖励申请的权利,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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