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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朴珺遭名誉侵权获赔6万,法院:评价公众人物也有一定限度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7-03-21 13:4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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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微信公号“兽楼处”所发表的数篇文章含有侮辱、诽谤信息,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演员田朴珺将该微信公号的注册人王某告上法庭。

3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兽楼处”所发表的两篇文章部分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文中个别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贬损,构成名誉侵权。遂判令王某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田朴珺精神及财产损失6万元。

田朴珺诉微信公号侵权,被告:公众人物应更能容忍

原告田朴珺诉称,2016年7月,“兽楼处”发表《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对其进行诽谤、诋毁,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本案立案后,“兽楼处”公众号又发表了两篇相关文章,进一步侵害了田的名誉。

田朴珺主张,上述文章称其虚构年龄、就读成教学院、与万科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等内容,构成了名誉侵权。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删除有关文章,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40万元、律师及公证费60836元。

对此,微信公号“兽楼处”的注册人王某辩称,自己不是涉诉文章的作者,也不是发布者,更不是该公众号的实际管理者,对涉诉行为主观上不知情。

王某称,自己于2016年5月将身份证信息借给张某注册了“兽楼处”公众号,涉诉文章的作者和发布者都系张某。而王某则是在网络上看到该文,才得知此事,并第一时间通知张某删除了该文。据此,王某认为,张某才是侵权适格主体,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王某还认为,涉诉文章中的内容或是与田朴珺没有关系的公共评价,或是对已经公开的其与王石资讯的引用,属正常范围的言论评价,不足以达到损害名誉的程度。田朴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公共评价负有更高限度的容忍,个别词句虽确有不妥,但实际对田朴珺的负面性影响较小,不宜认定侵权。

法院:“兽楼处”注册人构成侵权,判决赔偿6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日益剧增,是重要的信息网络平台,更应慎重注册、使用和管理。王某作为“兽楼处”注册人,对该公号具有控制权限,应对发布内容负责,且公众号每日发表内容有限,其完全有能力审核,故王某关于不能审查全部信息内容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还指出,田朴珺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需对他人的评述具有较高容忍度。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言,超出一定限度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涉诉文章中有些事实陈述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一些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了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超出了合理的容忍范围,构成名誉侵权。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田朴珺与他人的交往,增加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但田朴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故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考虑。且田朴珺因名誉受损导致精神损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删除“兽楼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在该公众号及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发布致歉声明15天,同时判令其赔偿田朴珺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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