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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嫌参与旺角骚乱被裁定暴动罪,或面临5到10年监禁
海外网3月16日消息,据香港电台消息,3名男女涉嫌参与2016年香港旺角骚乱,共被控1项暴动罪,案件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罪名成立,3人或面临5到10年监禁刑期。
负责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由于3名被告是亲身参与暴动,有投掷杂物,又指3人不是纯粹参与暴动,而是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裁定3人罪名成立,法庭16日下午听取求情。法官沈小民表示,第2被告的代表律师未有提供被告是“看热闹”而身处人群中的可能性。法官相信,旁观者无理由会走入参与暴乱的人群中,所以第2被告是参与暴动的一分子,亦认为他当时投掷竹枝等杂物。对于第3被告作供时称被误认为是示威者,法官表示,第3被告“不希望被误认为示威者”的讲法“站不住脚”,因为跟着跑不一定不会被误以为示威者,而且跟着跑可能会引起混乱,如果不想阻碍示威者,可以只站着不动或站进商店,不接纳第3被告当时是看热闹的人。
3名被告包括港大女生许嘉琪、学生麦子晞及厨师薛达荣。控罪指,3名被告在2016年2月9日,在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海外网查询香港《公安条例》,涉及暴动罪量刑方面,该条例指任何人参与暴动,即触犯暴动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据海外网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时许,位于香港九龙区旺角山东街和砵兰街交界地带,一些小贩涉嫌非法经营,与到场执法的特区政府食环署职员发生冲突。大批所谓“本土派”人士到现场滋事,并冲击在现场调停的警员。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东街与砵兰街交界发生警民冲突,警方一度展示红旗、施放胡椒喷雾,控制场面,有示威者向警员投掷杂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陆续驱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势。
事发后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9日早晨表示,严厉讉责事件,强调绝不姑息目无法纪的行为。14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回应旺角骚乱时指出,对事件感到震惊及痛心,强烈谴责暴力行为,又认为“香港不能乱”是最大共识,不会容忍“极少数激进分离分子”毁坏香港法治,认为他们带有恐怖倾向。时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香港社会普遍对暴行进行强烈谴责,对警方表示全力支持。香港是法治社会,中国中央政府相信并坚定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和警方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香港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香港社会大局的稳定。
(本文原题为《3人涉旺角骚乱被裁定暴动罪 料面临5到1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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