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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改“好人法”条款: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见义勇为致受助者受损,是否要担责?民法总则草案三度修改。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在分组审议三审稿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三审稿规定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民法总则草案“好人法“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修改解释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遂作出如上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好人法”条款第三次修改。
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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