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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关注丨上海公布去年十大侵权案:优衣库等上“黑榜”
3月13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2016年度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其中,日籍学生游客被“茶托”诱骗喝天价茶、西贝筱面村在大堂和包房分设“阴阳菜单”、一文化艺术策划公司擅用“迪士尼”“米老鼠图形”商标、“优衣库”设“霸王条款”等,皆进入十大案例中。
1.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欺骗性销售诱导消费者案
该公司负责人郭某雇佣陈某、王某等三人,在地铁十号线豫园站附近拉客。
2016年4月6日下午,陈某等搭识并诱导2名日籍学生游客前往“豫园茶馆”喝茶。1小时内五人先后喝了人参乌龙茶、茉莉龙珠、花果茶、工艺花茶、荔枝红茶、铁观音等六种茶,每种茶每位48元(价格单显示),合计人民币1440元。包间费每位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150元,包间费和茶费共计人民币1590元;另购买了326元的工艺花茶和人民币198元人参乌龙茶,总计2114元。实际2名日本游客应付金额为1060元,三名“茶托”支付其余费用但均被经营者返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表示,该案发酵点源自微博“48元一口”(调查发现实际为48元一杯)、“日本游客”、“天价茶”等吸引眼球的表述。该微博发布后,舆论高度关注。新华网、凤凰网、腾讯网等30余个网络平台及媒体予以转发。实践中,“吊模斩客”一直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出击,依法快速严厉地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2.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该公司为招揽生意,提升企业关注度,在其提供组织儿童夏令营和微电影拍摄等服务过程中,未经迪士尼企业公司授权,擅自在其官网及微信公号上使用“迪士尼”、“米老鼠图形”等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项活动与迪士尼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少数经营者希望能够搭“顺风车”、打“擦边球”,容易出现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傍名牌”等违法经营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中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
3.西贝莜面村: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在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内,采用两个不同价格版本的菜单宣传册,分别提供给在大堂和包房消费的客人用于点菜,且无明显标志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告之有价格不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同一商品(服务)同店同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商家使用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菜单,未写明哪个版本是供大厅使用,哪个版本是供包房使用,且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发现两个版本的菜单存在不同。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虽然本案案值不大,但是体现了行政部门对餐饮行业通过“阴阳菜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潜规则”的高压态势。
4.上海仕壹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当事人在经销道达尔7400系列机油与6600系列机油的过程中,指示公司仓库人员将部分6600系列机油油桶上的标签撕下,改换为其私自印制的7400系列机油标签,以低价机油冒充高价机油销售,两种机油的市场售价差在200元-300元/桶左右。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本案中,经营者长期通过私自更换机油标签的途径,以价格较低的商品冒充价格较高的商品销售,不仅存在明显的故意因素,而且机油属于对机动车发动机影响较大的因素,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此类违法行为一旦被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后,相关经营者的商誉将会受到影响。
5.“快乐柠檬”一加盟店: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执法人员对位于复兴中路1195-3号一楼正在营业中的“快乐柠檬”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懿健饮品店为“快乐柠檬”品牌的加盟方,但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店(被特许人)一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向特许人(品牌所有人)进行求偿。2015年新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这一规定既有助于规范加盟店的商业经营活动,又能够方便消费者通过真实名称和标记做出合理判断。
6.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搭售案
该公司在销售汽车中,针对消费者上外省车牌的,在车价之外另行收取报备费。但实际上,所谓的报备费并无国家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构成了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7万余元。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汽车销售中容易出现各种“潜规则”,比如,要求消费者支付“出库费“、“PDI”检测费等,少数经营者又设置报备费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应当打破的潜规则。对此广大消费者一方面要理性消费,避免因为喜欢特定品牌、特定车型而宁愿多花钱、吃哑巴亏;另一方面,遇到此类行为,建议固定证据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7.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主要从事收藏品、工艺品的展览和销售。公司通过某卫视播放宣传广告,广告中所宣传的“镶嵌一对极品红宝石”、“权威机构特别授权”、“中国和田玉博物馆权威出品,中国玉文化博物馆全程监制”等广告语均为随意杜撰,目的是为使消费者相信其产品价值较高,从而提高销售量。
同时,广告中所谓中国艺术收藏联合会主任、资深财经评论员、和田玉博物馆副馆长、中国艺术收藏联合会会长等特邀嘉宾均为雇佣的临时演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8.1万元,并责令停止广告发布。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在收藏品、工艺品、特许产品促销中,常常通过广告的狂轰乱炸来提升销量。而在广告中,易出现各种所谓的“专家鉴宝、专家推介“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已实施,广大经营者要进一步提升诚信经营的水平,杜绝虚假广告。
8.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自2014年12月起,收银条上的“退换商品规定”中含有“皮带、拖鞋、眼镜、以及袋装类、婴幼儿装等商品,恕不退还”等内容。同时,在收银台处的挡板上粘有“退换商品规定”告示,也含有上述规定。
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条款内容,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在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
9.上海翡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虚构招生信息案
该校在学校网页上,自行编撰“张豪”、“王志杰”、“冯发明”、“黄文腾”等四人的姓名、职业、薪资和就职信息,用他们毕业后获得高薪来招生。
当事人承认,上述四人的信息均为虚假杜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学校为扩大生源,在网站的“明星学员”栏目中杜撰了4名学员的姓名、职业、薪资和摘要等内容,诱导消费者报名学习。此行为严重损害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的运行,侵害了其他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10.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净水器功能案
该公司为“1号店”的站内经营者,向两家公司分别采购“东丽比诺”SW801型家用净水器及“滨特尔”EF—900MS型净水器,并通过“1号店”平台对外销售。
在商品销售网页上,当事人使用了上述两家公司提供的宣传文稿,在商品介绍“产品参数”部分分别标明“东丽比诺”SW801型家用净水器的“过滤总量15000L”、标明“滨特尔”EF—900MS型净水器的“流量9840L”。但实际上使用了所谓的日本工业标准JISS3201实验结果和美国NSF测试数据,且上述数据远大于中国卫生部批件上核准的数据,极易使消费者对净水器的净化性能产生误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净水器的性能、参数指标是消费者购买选择时的主要参考标准。当事人将日本工业标准JISS3201实验结果和美国NSF测试数据进行宣传,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家用净水器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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