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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发布将亚洲龙鱼列入人工饲养目录的通知相关登记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国际部获悉,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向缔约方发布为商业目的而人工饲养附录I动物物种的操作登记的通知。
中国绿发会作为CITES的观察员机构,长期密切关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国际部现将相关内容翻译发布,与读者共赏。
图源:CITES
背景
1. CITES公约第七条第4款规定,为商业目的而圈养的附录I动物物种的标本应视为附录II所列物种的标本。缔约方会议(CoP)在第12.10号决议(CoP修订版)中商定,第七条第4款的豁免应通过秘书处为商业目的人工饲养附录I物种标本的行动进行登记来实施。在该决议第5段中,会议决定:
b)根据第七条第4款批准人工圈养繁殖作业的首要和主要责任应由双方的管理当局在与该方的科学当局协商后负责;
c)管理当局应向秘书处提供适当的信息,以获取并维持附件1所述的每项圈养繁殖作业的登记。
秘书处审查登记申请的能力有限。为及时审查,请缔约方确保其提交的申请是完整和准确的。秘书处主要负责核实缔约方是否提供了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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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请秘书处将下列活动列入为商业目的而圈养附录I动物物种的活动登记册:
3.关于12.10 号决议(CoP15修订版)附件1第5段,秘书处已接受印度尼西亚管理当局的保证,即附件1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4. 根据12.10号决议 (CoP15修订版)附件2的规定,这些业务将在本通知发出之日后90天,即2022年4月18日,列入秘书处的登记册。除非秘书处收到某一缔约方提出的有充分的文件记载,并载有引起关切的支持性证据的异议。
图源:CITES
原文链接:
https://cites.org/sites/default/files/notifications/E-Notif-2022-004_0.pdf
译/YJ 审/Stan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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