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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校园欺凌”,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完善相关立法
针对近年频频曝出的“校园欺凌”事件,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予以高度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应当就“校园欺凌”专门立法,将未成年人的暴力欺凌行为囊括进法律法规之中,制定相关惩处措施,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某市调研数据:校园暴力欺凌案呈逐年递增趋势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
朱晓进从某市相关机构获得一组调研数据,证明该市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3年以来该市司法机关共办理发生在该地区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暴力犯罪案件67件,遭受伤害的中小学生共84人。其中2013年6件,2014年16件,2015年25件,2016年过半办理20件,呈逐年递增之势,且增幅明显。
朱晓进了解到,这一批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性侵案件比率高达6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案件高达15%。
2016年12月28日,最高检察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发布会上也表示,近期校园欺凌案涉案主体在性别上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
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案越来越重视,但史卫忠也坦言,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有效管束还需要探究,其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因为刑责年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校园欺凌者大多以批评教育为主,这是大多数“校园欺凌”案处理的方式。
2015年,美国发生一起中国留学生涉嫌绑架施虐同伴案,多名就读高中的中国留学生因此被判刑责,引发多方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讨论与争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曾对中国新闻网表示,现在的孩子懂事早,可以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相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朱晓进更认为,应该制定有关校园暴力与欺凌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因为造成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多方面、综合性的,“比如家庭教育、学校管理”。因此,要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的资源整合,形成合力,破解校园暴力高发的难题。
朱晓进补充,法律法规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惩处措施,让施暴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比如,“学生要是犯了校园暴力或欺凌的错,就可以记录在成长考评上,这对他们的升学入职等都有所影响。”朱晓进对澎湃新闻说。
另据《新京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高小玫分别以民革中央和个人名义提交两份关于防范校园欺凌的提案。民革中央建议,有必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
高小玫认为,若《校园安全法》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可就校园欺凌的界定、强化监护人责任追究等方面先做一些尝试。
例如在监护人责任追究方面,高小玫建议,在将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或专项立法时,可以强化监护人的督促和制裁措施,让监护人“有感”。具体而言,可以对监护人的管教措施规定一到三年的期限,定期汇报,并责令监护人就管教措施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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