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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代表:刑法有期徒刑15年上限偏低,建议提高至20年

河南法制报
2017-03-07 20:0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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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中可适用的有期徒刑幅度过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罚结构不够科学、合理

案由

“从司法情况看,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应考虑对‘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修正案修改,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但其中的有些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整。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从司法情况看,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应考虑对“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案据一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设定,并构成一个轻重衔接、宽严相济、有机统一的刑罚体系。但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实践中,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对其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较为适宜,但由于缺乏这样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

案据二

司法中可适用的有期徒刑幅度过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

例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

总体看来,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特别是对于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处罚力度没有在刑期上得到充分体现。量刑轻重比例明显不够均衡,会造成贪贿犯罪从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量刑差不多的负面效应。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

案据三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罚结构不够科学、合理

在我国的刑罚结构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组成了重刑体系。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期徒刑的上限为十五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注:最高法院2017年1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关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相对较短,与有期徒刑的上限过于接近,缺乏应有的刑罚阶梯,无法明显区别三种不同刑罚的严厉程度,凸显出重刑体系中的结构冲突。中央政法委2014年《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提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最高法院2017年1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进一步作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罚执行方面的冲突,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重刑体系中刑罚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在减刑、假释时的标准相应提高,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在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二十年以上。如法国、西班牙规定有期徒刑上限为三十年;波兰规定的最高有期监禁为二十五年;瑞士刑法规定,重惩役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等。相比之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对偏低。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的实际状况,也增强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

方案

蔡宁代表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

具体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适当予以提高。 

(原题为《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建议调整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设置》)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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