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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致对方受伤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原创 陈红炜 红炜律师
作为一名球迷,当看到NBA比赛中球员间发生激烈的身体碰撞,甚至是必要冲突时,一方面会为球员们是否会受伤所担心,但另一方面往往会为比赛展现出的观赏性和故事性所喝彩;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的篮球运动参与者和爱好者,大家打球的过程中保持身体健康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正巧,笔者近日收到一位朋友的咨询,朋友称其在打篮球过程中,不慎将防守对员的一颗牙齿撞掉,此时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因此,作为一位热爱篮球的法律人,笔者从法律视角对“篮球比赛中因球员受伤导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做出解析,以供参考。
0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又称为“自甘风险”原则,即球员应当对参与这项赛事活动能预见到的潜在风险自行承担责任。换言之,当篮球比赛中因球员之间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受伤的,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但是,该条也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如果一方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断球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受伤,则成为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02 #如何认定球员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则是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类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或者说行为人是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违背了必要的注意,这种行为是特别重大而且在主观上不可宽恕地违反义务的行为,其已经显著地超出了通常的过失程度。
《篮球规则》第32.1.1条规定,“犯规是对规则的违犯”,基于此,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假如球员的动作都符合篮球规则,其就不可能存在过错,更不可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讨论球员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必须在球员已经犯规这个大前提下进行,通常篮球比赛中的犯规一般可分为技术犯规、普通犯规和违体犯规三大类,以下笔者将分别对三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一具体分析:
1. 技术犯规不会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篮球规则》第38.3.1条规定,技术犯规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行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无视裁判员的警告;无礼地碰触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动;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动妨碍其视觉等。
由此可见,技术犯规作为非身体接触性的犯规,技犯球员是不存在伤害对方的侵权行为,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其不可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技术犯规不会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2.普通犯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篮球规则》第32条规定,普通犯规指违犯规则与对方球员发生非法身体接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打手犯规、侵犯圆柱体犯规、带球撞人犯规、非法掩护犯规以及拉人、推人犯规等,此种类型与违体犯规相对应,它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
基于此可知,虽然此类型犯规会因激烈的身体碰撞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但是从主观上讲,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抢球而非伤人,同时其抢球的动作也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围内。因此,普通犯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3.违体犯规不必然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违体犯规又称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篮球规则》第36.1.1条规定,“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换言之,违体犯规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之外发生的犯规,其主观上是带有一定程度恶意的,那么此种犯规的出现一定意味着违体犯规的球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吗?
其实并不尽然,违体球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将体育竞技运动中球员犯规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作为主观要件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划等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该违体犯规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首先,从其他球员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判断。
例如,一起攻防转换中,防守球员为了中断进攻队的快攻,与进攻球员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若进攻球员和对方球篮之间没有防守队球员,根据《篮球规则》第36.1.3条的规定,裁判应当判定防守球员违体犯规,此时,防守球员犯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进攻球员所控制的篮球而非进攻球员的人身,由此可鉴,球员被当吹罚违体犯规,并不就是意味着被该球员就具有伤人的故意或重大误解。
事实上,考虑到篮球比赛中进攻和防守始终是一对基本矛盾,现代篮球运动的发展趋势是要求球员在进行防守时具有侵略性,即强调防守球员积极地贴身紧逼,主动给予对手力量压制,再加上球员在快速的比赛节奏中不可能有过多考虑和判断技术动作的时间。因此,不应当对球员在防守时为阻止对方进攻所造成的一定的身体接触有过多苛责。
其次,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方面进行判断。
篮球比赛是具有高度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篮球运动的发展,“强力对抗”已成为现代篮球运动最为明显的特征。力量与灵巧、勇猛与智慧的矛盾统一是现代篮球如此受到社会大众喜爱的根本原因。高度激烈和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球员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球员需要在电光火石的瞬息之间作出思考、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何种特定动作。由于人的体力、智力存在上限,球员不可能做到每一个决定、每一个动作都合理规范、准确无误和恰到好处,即很难要求球员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因此,应当将此种情况下球员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不能用平时的一般合理人标准去评判赛场上的每位球员。
再次,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方面进行判断。
由于业余球员无论是对比赛规则的理解、对技术动作的运用,还是对风险的防范准备,都无法与长期参加比赛的职业球员相比。特别是,篮球比赛本身就是一个攻守对抗的动态过程,一切篮球技术都是在动态和对抗中进行运用的。业余球员的技术能力实际上是很难满足这种动态对抗过程所要求的合理性的,不能以对职业球员的要求来衡量业余球员。因此,若是举办业余规格的篮球赛事,对球员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
最后,从体育活动开展的目的方面进行判断。
随着篮球运动的增智、健身、教育、文化等功能越来越得到认同,篮球运动正在逐渐成为群众性体育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全民体质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普及篮球运动的开展,应当给篮球运动的开展创造相对宽松的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环境,否则球员将人人自危,最终也将不利于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03 # 笔者观点
虽然篮球运动的强对抗性会导致参与者增加其受伤的风险,但是这也是篮球运动的魅力之所在,其所体现出的力量与灵巧、勇猛与智慧的矛盾统一是这项运动深受社会大众喜爱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篮球运动中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应相较于其他项目更为宽松。否则,篮球比赛场上的每位球员必将畏首畏尾,不能充分展示自身的运动才华,而原本充满力量和美感的篮球比赛也将变得索然寡味,最终也将不利于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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