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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金东寒:被害人获民事赔偿比例低,建议立法救助
全国人大代表金东寒
在阐述自己的议案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 赵昀 图3月4日下午,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举行代表议案讨论和会签。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表示,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较低,有些人甚至因案致贫,容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因此,他领衔提出议案,建议总结各地地方性法规和救助实践,适当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的成功做法,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统一被害人救助制度。
金东寒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因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的现象并不少见,使得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无法得到充分兑现,生活陷入困境,医疗费用无力支付,许多人因案致贫。
他透露,2014年3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被害人救助纳入国家司法救助中。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性法规,但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推行以来,各地救助工作不规范、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突出。他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财力增长,应总结各地地方性法规和救助实践,适当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的成功做法,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统一被害人救助制度。
金东寒指出,《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要重点解决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四个问题。
在救助对象上,他认为要解决谁有权申请救助的问题。“中央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全国各地救助对象不同,同一被害人在不同地方获得救助的内容不一,司法实践操作存在混乱。”他建议根据不同标准对被害人进行分类,包括从被害人身份和侵害法益、从遭受犯罪侵害的方式、以及从遭受犯罪侵害的时间等进行分类。
在救助条件上,他建议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救助的积极条件;并且区分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和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两种情形,从亲属关系和不当或犯罪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对救助的消极条件作出规定。
在救助资金上,金东寒表示,要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细化救助标准的制定,并区分考虑因素的先后确定救助金额。“在对被害人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时,首先应考虑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其次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最后可以考虑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等。”
在救助程序上,他指出要适当借鉴域外做法,进一步完善救助程序,包括权利告知、救助申请、救助决定、不予救助决定的救济、救助金的发放、紧急救助金的支付、救助调查、救助金的收回、救助金领取权的消灭时效、救助金领取权的保护10个方面内容,使之规范化、体系化、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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