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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弃婴七年生父母要索回,养父不符收养条件未登记被判归还

陈立烽、陈春生/人民法院报
2017-03-04 10:21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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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7岁的老张,因为父亲较早去世,家中较为贫困等原因,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2008年8月的一天,老张经过村里学校的门口,看见村民围着一个襁褓中的女婴议论纷纷:“是谁这么狠心把孩子丢在这里?孩子会不会有什么病才被扔在这?”

老张走过去抱起这个婴儿,翻找查看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明身份的材料。他犹豫了一会儿,决定先把孩子抱回家,以免发生危险。

回家后,他年迈的母亲很喜欢这个女婴,劝老张收养。“我没结婚,要是再带一个孩子,哪个女人愿意来当后妈啊?”老张犹豫不决。“女孩多好,长大了跟家里亲,你不要错过这个机会。”老张的两个哥哥也极力劝说老张把女婴收来抚养。于是老张下决心将女婴抚养长大,并给她取名小芳。

此后的几年里,老张是既当爹又当娘,尽心抚养小芳,把她当成自己亲生女儿一样。白天干农活,老张就让老母亲帮忙照看。小芳3周岁后,老张把她送到私立幼儿园。

由于老张平时都在村里,很少外出,就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有次在邻居的提醒下,老张到民政部门了解收养手续如何办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机关遗弃的证明时,老张觉得办理不了就放弃了。

转眼过了七年,2015年的一天,一对夫妇突然找上门来,说孩子是他们亲生的,要把孩子带回去。他们同时表示,愿意给老张一定的补偿。

原来,这对夫妇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是邻村人。当年他们因为做生意欠债,在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出外躲藏。杨某生育后患病无法照顾孩子,加之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多年来,他们一直托人打听孩子的情况,关注孩子的成长。现在,他们在外打拼多年,已经把欠债还清,杨某的病也好了,有能力抚养了,所以想领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给你们,这孩子当初是你们自己遗弃不要的。”老张认为自己抚养多年,和孩子已经有了感情,虽无办理户口登记,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认为孩子就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杨某夫妻二人将老张诉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老张对孩子亲生父母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小芳的亲生父母。面对鉴定结果,老张虽然承认了事实,但还是认为小芳被亲生父母遗弃,自己养了7年,孩子从情理上也应归自己。主审法官通过3次调解,但老张出于对孩子的不舍情感,仍然不同意归还孩子。

前不久,法院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二人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二人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听到判决后,老张泪眼婆娑……

■连线法官■

收养行为违法 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该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因此,不符合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而且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原题为《抚养弃婴七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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