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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0.21”爆炸事故报告:建议问责32人,处罚3家单位
2022年1月15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沈阳“10.21”致5死52伤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报告写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饭店燃气并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打开入口法兰后未进行有效密封,导致燃气通过法兰口泄漏3小时25分,遇室内二层电冰展示柜机械式温控器闭合或断开时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80kg TNT。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报告建议对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对10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6名人员行政处罚;对应问责的32名人员名单及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三涉事单位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据报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允许贾某利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26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施工有关资质依法处理。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落实工程招标、现场施工队伍和人员资质审核、并网施工监督等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发现“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不符问题在盛王二牛烧烤店进户燃气管线通气后,未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对法兰的严密性进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2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监理工作中,审查实际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质不严不细,未发现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及人员从事“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建议10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6人给予行政处罚,32名人员问责
报告建议,对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直属项目部经理薛某懿、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的责任人贾某利、承包部分工程内容的负责人袁某峰、三名现场施工人员、三名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管理员,总计10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报告称,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介许贾某利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并组织施工。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直属项目部经理薛某懿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配合促成贾某利使用大连建工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贾某利则以大连建工公司名义、使用大连建工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在组织施工中,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袁某峰,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袁某峰从贾某利处承包部分工程内容,施工中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三名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检查施工人员相关资质,对发现的项目施工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全程在场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同时建议给予6名人员行政处罚,包括: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2020年收入的60%罚款的行政处罚。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宇和公司总经理董某梅,督促落实《沈阳燃气集团领导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处给予2020年收入60%的罚款。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分管管网输配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安全保卫部王某来,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并网施工作业和质量检查组织部署不到位,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2020年收入50%的罚款。
沈阳燃气设计院“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某科,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资料,未在开工报告上审核签字;未审查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沈阳燃气设计院“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员韩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委托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内容,没有对进场作业的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未发现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队伍及人员从事施工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最后,报告建议,针对查明的属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所暴露出的问题,对应当追责问责的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局长石某、和平区政府区长张某等32名人员名单及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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