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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分裂的社会,仇恨言论不应该受限制吗?

刘满新
2017-03-01 14:18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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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三晚上,美国堪萨斯州发生一起枪击案。在一个小酒吧里,白人疑犯先对两名印度移民进行口头上的辱骂,然后,在其他顾客和工作人员将其请出酒吧后不久,持枪重新进入酒吧,大喊一句“滚出我的国家”( “Get out of my country”)后开枪射击两名印度移民,导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受伤。另一位上前阻止的顾客也受到抢伤。根据《纽约时报》报道,疑犯已被逮捕,可能会以仇恨犯罪(hate crime)被起诉。

在美国堪萨斯州枪击案中遇害的印度工程师古奇博特拉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一起枪击案与当下白宫对移民的强硬言论有关。然而,枪声的回响似乎无法不令我们想起这一年多来越来越多针对某些群体的充满歧视甚至憎恨的言论。从“穆斯林都是恐怖分子”,到“墨西哥送来的都是强奸犯”,到纽约地铁出现的纳粹标志,到“滚出我的国家”,仇恨言论兴起得不仅突然,而且以一种联合起来并且无所顾忌的方式回响于整个言论场。连总统候选人,后来的现任总统都公开发表仇恨言论,人们还有什么需要顾忌。再者,仇恨言论似乎有着坚实的后盾:言论自由。除了例如在满人的戏院撒谎呼叫“着火了!”等特殊情况外,言论自由在美国意味着不允许任何基于内容的限制。

不过,在世界的其他角落,这并非都成立。德国的法律禁止公开发表否认大屠杀以及煽动针对少数族裔的仇恨的言论;英国法律禁止公开发表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的言论;加拿大法律禁止在公共场合发表煽动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的言论;丹麦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民族、信仰或性取向,对特定群体的威胁、嘲笑或贬低的公开言论……

不少特朗普的支持者将他的言论以及其他仇恨言论视作对政治正确的挑战,特朗普的胜利是言论自由的胜利。但面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言论的限制,应该如何处理仇恨言论成为不得不探讨的问题。现纽约大学教授沃德伦(Jeremy Waldron)2012年的著作《仇恨言论的伤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直面这样困难的问题。沃德伦通过强调仇恨言论所带来的伤害,试图为限制类似言论的法律提供政治哲学上的辩护。

仇恨言论与仇恨犯罪:动机与后果

认为言论自由能够为公开的仇恨言论提供保障,很可能源自“仇恨言论”这个名称本身。当我们称这些针对某一群体进行贬损和攻击的言论为“仇恨言论”时,我们会不自觉将这些言论理解为由对这一群体的歧视和仇恨引起的语言表达。也就是说,这些言论的首要功能就是表达某些想法。既然是想法的表达,自然就应该是言论自由核心需要保护的对象。

这种理解带有些许的误解,其误解或者出于与对仇恨犯罪的理解的混淆。仇恨犯罪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民权保护项目的重点调查对象。根据FBI的定义,仇恨犯罪是“部分或全部由侵犯者针对种族、宗教、残障、性取向、民族、性别或性别认同的偏见而引起的对人身或财物的刑事犯罪”。由此可见,仇恨犯罪强调的是犯罪者的动机:那些犯罪是由于仇恨而引起的行为。

对比来看,仇恨言论很容易会被理解为关于言论的动机:仇恨言论就是因仇恨而引起的言论。然而,这种对比并不恰当。仇恨犯罪的确关注于犯罪的动机,也就是仇恨;但在仇恨言论方面,仇恨并不是言论的动机。在仇恨言论管制的论争中,这种误解长期没有得到澄清,以至于很容易认为,仇恨言论管制就是管制人们的思想,创建奥威尔式的“思想警察”。事实上,仇恨并不是作为仇恨言论的动机而被管制,而是作为仇恨言论所带来的后果而被考虑。煽动大众对某些种族或宗教群体的仇恨,才是仇恨言论的目标和意图。

去年11月9日,新纳粹组织在Facebook上贴出一张标注超过七十家犹太人持有的机构和商户的名字和地址的图片,标题写着“我们中的犹太人”,以此纪念标志着纳粹反犹太人暴力的开端的“水晶之夜”78周年。这种仇恨言论,严格来说不仅仅是言论,目的不单是表达无知的偏见,更多是为了鼓动更多带有偏见和歧视的人对犹太人的仇恨,警告她们,“我们正在看着你。”这同样也是上个月纽约地铁出现的纳粹标志的目标。

用沃德伦的话说,仇恨言论的目标正是要将这些信息变成构建社会的基底的一部分。不要忘记,特别是当下网络世界,无论是文字符号还是口头表达,这些言论都在某种意义上长久地存在。这种不仅仅是表达想法的言论着力于其可以带来的结果——煽动仇恨。所以,希望通过严格的言论自由为其辩护,将其处理为纯粹表达思想的言论,似乎是误解了仇恨言论的本质,因此辩护的力量也大大减弱。

仇恨言论的伤害

既然仇恨言论的实质更多在于其希望通过言论来煽动对特定种族、阶层、或宗教群体的仇恨,于是乎,仇恨言论造成的伤害也出现在仇恨言论的后果里。在沃德伦看来,仇恨言论的伤害主要包括两种:对社会包容性的损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尊严的践踏。

一方面,社会中存在着一种重要的价值,那就是社会的包容(inclusiveness)。沃德伦认为,这种包容是我们的社会应当鼓励并致力于实现的价值。我们都清楚,没有社会是单一的。社会的繁荣有赖于社会的多元。这意味着,“每一个群体都需要接受,社会不仅是他们的,社会也是她们的,一同生活在社会中的其他人的。”当每个群体都接受这样的多元社会,社会就能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极其重要的保障感(sense of assurance)。这种保障感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觉察不到,它保障我们能够过上自己想过的日子,“无需面对敌意、暴力、歧视或者他人的排斥”。这种包容就好比洁净的空气和饮用水一样重要。

仇恨言论会破坏这种包容,使得社会包容的带来的保障感难以持续。想象一下,当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言论回响在整个社会中时,群体中的成员如何能够过上平稳的日子?当“穆斯林都是潜在恐怖分子”的言论蔓延在社会中,穆斯林的生活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提心吊胆面对来自各方的冷眼和回避。当“农民工都是脏乱差的源头”回响在我们的舆论中,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外来务工者还能如何务工?“就像慢性毒药一样”,仇恨言论一点一点地破坏社会包容带来的保障感,直到这种社会包容无法存在。仇恨言论就是这样通过发表言论本身来破坏这种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通过破坏这种社会保障,仇恨言论更侵犯了被攻击的弱势群体的尊严。尊严并不复杂,我们都或许感受过,当我们被无故看不起时,尊严便受到伤害。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地位,一个人可以作为社会的一员拥有一席之地,也因此可以要求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将我看作平等之人对待。

解释尊严很简单,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却不容易。尊严所要求的尊重虽然并不过分,不过是认可性的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要求他人认真对待我,承认我同样也是可以理性思考深思熟虑的人,但是保障这种尊重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去接受和遵循这样的平等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拒绝去贬损另一个成员的尊严。

就其定义可知,仇恨言论做的正好相反。沃德伦认为,“通过发表可见的、公开的、半永久式的这些言论,来玷污整个社会环境,导致的后果就是,在共同体中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的眼中,另一部分的群体的成员不值得拥有同等的身份。这正就是仇恨言论和问题所在,也是对弱势群体造成的伤害之所在。”

由于仇恨言论会带来这些伤害,面对仇恨言论,问题并不是言论自由,至少未必如我们想象中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或许是,受到仇恨言论伤害的社会成员,“她们的生活能否如常继续,她们的孩子是否能够好好成长,她们的可否保持希望,她们的恐惧能否消散?”这些问题至少让我们去思考,限制仇恨言论是有必要的。

限制仇恨言论的目标

既然仇恨言论并不是简单的表达想法,同时仇恨言论造成的伤害十分值得重视,对仇恨言论的限制就自然变得有必要。然而,每当谈论限制仇恨言论,反对者就会认定,限制仇恨言论就是对言论自由不可原谅的侵犯。限制仇恨言论,不可否认,就是根据言论的内容进行规管,但其目标却并不是进行思想审查。

沃德伦对仇恨言论者的叫喊做了一个很有趣的比喻。仇恨言论者的言论就像狼群深夜的吼叫,唤起散落的狼群的回响。仇恨言论的发表就像是为了组织来自各方的歧视与憎恨,打破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严的保障,传递一种有组织的敌视。

所以,针对仇恨言论的限制,“不仅仅旨在保护以尊严为基础的有公共价值的社会保障,也旨在阻止种族主义者和恐伊者试图在她们之间建立敌对的公共价值。”在这一点上,限制仇恨言论是为了让仇恨言论者们无法通过合作去破坏需要认真保护的社会的平等原则。

反对者们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限制仇恨言论只不过将仇恨转入地下,治本的方法应该是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与它们辩论,让公共辩论成为最终的判断场所。仇恨言论限制只怕会破坏公共讨论的基本原则。 “政治正确”的反对者们也认为,这种对辩论的限制只会破坏公共讨论。

不过,这或许也是限制仇恨言论和“政治正确”的另一个目标:改善公共对话的环境和改变公共讨论的性质。

公共讨论之所以重要,除了让社会中的成员能够参与到讨论之中,还因为公共讨论能够最终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而当这个影响会造成某些成员尊严受损时,社会自然有义务去关注。没有这些限制,公共讨论对于被敌视的群体来说会变得更加可怕,她们需要长期面对社会中充斥的敌意与贬损。言论自由当然具有极高价值,需要坚定地保护。但以言论自由之名,拒绝考虑仇恨言论所攻击的弱势群体的伤害则是不负责任的。特别是,当公共对话、公共讨论完全可以在不使用仇恨话语来顺利进行的情况下,拒绝考虑这些伤害更是难以理解。我们并不需要将穆斯林等同于恐怖分子来讨论恐怖袭击问题和宗教问题;我们并不需要将外来人员等同于潜在罪犯来讨论犯罪率升高的问题;我们并不需要将穷人等同于社会寄生虫来讨论社会福利问题和贫穷问题。这些言论既错也不负责任。限制这些言论正是要让公共讨论变得更加准确和有意义。

上述考虑也可以用来回应著名哲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对仇恨言论管制的反对。在德沃金看来,在好的民主社会中,根据平等原则,社会有必要制定法律禁止暴力与歧视。不过,这些法律的通过必须经过尊重每一个成员的民主方式决定,否则不具有合法性。而公平的民主方式,就意味着在决议的过程中,“社会公民不仅仅只有选票,而还需要声音。”在《审查的新图景》( “A New Map of Censorship”)中,德沃金强调,要使得这些法律具有合法性,意味着在民主中不能够管制人们“表达态度或意见,恐惧或喜好,预设或偏见,又或者理想”。于是,对仇恨言论的管制,反而会使得禁止暴力与歧视的法律失去合法性。

正如上文所说,既然我们可以在不使用仇恨言论的情况下表达意见,去进行具体的公共对话,去修订法律,在限制仇恨言论的同时,禁止暴力的歧视的法律的合法性并不会受到损害。更重要的可能还是,因为不受限制的仇恨言论造成的社会的不安全感,弱势群体还可能因害怕而不敢表达意见。这时候,仇恨言论更会将某些社会成员排除在民主讨论之外,更可能损害法律的合法性。

合作共存的社会

仇恨言论使得社会中的一群人憎恨另一群人,随之产生的社会终究只会是分裂的。又或者,在多元社会中,本已开始出现冲突和分裂的社会,更会因仇恨言论而进一步撕裂。任由仇恨言论回响在社会之中,除非是故意为之,妄图建立纯粹单一的社会以外,只会让我们忘记,社会的发展本就依赖于社会的各个成员合作共存。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合作这一冒险的伙伴成员,尊重应该是合作关系的基本前提。对仇恨言论的限制,为的是建立更好的社会合作环境,建立对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的平等尊重。

如果是这样,限制仇恨言论自然值得考虑。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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