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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爸妈管孩子,亦家事亦国事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陈某不得让8岁的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要求其与孩子同住,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这个案件发生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刚刚生效之际,它向社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仅仅是家庭私事,同时也是国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带孩子和管孩子,而对于不称职的父母,国家会在必要时强势介入和干预,以保护自己的每一个小公民。
法律为何要介入家庭教育?
《三字经》说到:“子不教,父之过。”在传统社会,如何管教孩子,一直都被看成是父母个人的事情, 属于典型的“家事”和“私事”,国家从不干预。然而,进入现代社会,随着青少年成长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开始意识到:青少年问题酝酿于家庭、显现于学校、 恶化于社会。如果在孩子重要的成长阶段,父母的家庭教育没做好,导致孩子成长出了问题,则受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 同时还会危害到他人以及社会。因而,家庭教育已经超出了家事的范畴,同时也是“国事”,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需要有法律予以规范,需要国家的介入和干预。
国家对家庭教育的介入,其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理论,即对于孩子而言,除了生物意义上的父母外,国家也是一个抽象的爸爸妈妈,对孩子的成长也负有责任,尤其是在父母怠于和无力承担教育义务时,国家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对自己的每一个小公民负起管教和保护的责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城邦的每一个孩子不属于父母,而属于城邦,城邦应该对每个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让他们可以基于自己的天赋自由发展,成长为城邦优秀的公民。
国家对家庭教育的介入,其现实基础是当前的家庭教育出现了问题,即很多父母怠于或者无力承担教育职责,而家庭教育的缺失或扭曲,直接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在孩子的教育中,除了学校之外,家庭的地位至关重要,家庭的价值不可替代。良好的家庭教育,会赋予孩子全面发展所需的各种能力。
首先,家庭养成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赋予他以生活的能力。在孩子的成长教育中,学校的优势在于知识教育,而家庭则会对孩子的行为习惯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待人接物、与人沟通、两性关系、卫生习惯、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等方面,家庭教育的作用无法替代。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是一面镜子,通过孩子的行为习惯,基本可以窥见到父母的样子。良好的家庭教育,会给孩子留下受益终生的好习惯,而错误的家庭教育,则有可把孩子培养成能力低下的“巨大婴儿”。
其次,家庭会对孩子进行情感教育,赋予他以爱的能力。爱是一种本能,也是一种能力,它需要后天的引导和培训。对于孩子来说,爱的能力的养成,不是来自书本或说教,而是身边人特别是父母的具体言行。在良好的家庭教育中,父母通过自己的每一句温暖的问候,每一次体贴的照顾,让孩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并能够践行于行动中。爱父母、爱邻人、爱自然、爱国家,每一个具备了爱的能力的人,就会如同一盏灯或一团火,不仅照亮自己,也能温暖别人。相反,如果父母在孩子成长中不能给予爱和陪伴,则会使得孩子缺乏爱的能力,有可能成为冷漠、自私的人。
最后,家庭教育引导孩子养成规则意识和道德品质,赋予他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赋予他能力,推动他离开父母融入更广阔社会生活的过程。良好的家庭教育,需要让孩子懂得进退、明晰规则,养成基本的道德品质。相反,家庭教育的欠缺或扭曲,则有可能使得孩子与社会格格不入,甚至成为违法犯罪者。近年来,全国每年大约有3万多名未成年人因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花季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很多都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无效有关。如果父母无法引导孩子树立规则意识和拥有道德品质,无法在孩子的心中种上善的种子,无法赋予他远离恶的能力,则不仅会妨碍少年的成长,甚至会影响他成年后的人生。
为人父母,既要生孩子,更要教孩子。家庭教育,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如此重要。尤其在当代中国,面对家庭教育能力不足、效果不佳等突出问题,国家就应有所作为,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行动,承担其作为政治父母的管教责任。
法律对家庭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认识到家庭教育对于个人、社会、国家的重要价值,各国开始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如美国的《早期学习机会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入学准备法案》,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社会教育法》,挪威的《儿童福利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大陆地区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对家庭教育予以指导和资助,为父母提供各类培训与支持,从而督促和帮助父母成为孩子生命里第一个合格的老师。
其一,明确父母有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
对于父母而言,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引导其成长为有能力和有尊严的人,这首先是一个道德义务,同时也是一个法定义务。在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父母来说,不仅要对孩子进行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质照顾,更要对其进行人格和精神方面的引导和关怀,给孩子以尝试和学习的机会,在孩子做错事予以说明和惩戒,在孩子做了正确的事情时予以赞扬和鼓励。简单一句话,养儿不教是违法行为,而引导孩子学作好人,是每一个父母的法律责任。
其二,规定政府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和支持的责任。
在家庭教育中,有的父母缺乏与孩子沟通的意识,而有的父母则缺乏与孩子沟通的能力,尤其是面对越来越早熟、自立、有个性的孩子,很多父母存在着教育意识和教育能力不足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 2018) 》中,很多孩子反映自己的家长“从不或几乎不与自己进行沟通”、“没有教自己做人的道理、安全知识、法律常识”、“经常做出不良行为示范”,等等。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指导与培训措施。在日本,根据《教育基本法》和《社会教育法》中,各级政府要对家庭教育承担支持职责,包括设置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利用学校设施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促进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学习机会以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各家庭之间进行教育资源的共享。
在挪威,各郡建立了儿童福利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帮助家庭提高教育能力,包括通过建议、指导为每个儿童提供健康的环境和发展机会,在儿童由于家庭环境或其他原因特别需要某项措施时,儿童福利部门要采取措施帮助儿童和家庭。在我国台湾地区,自1990年以来,各市、县就成立了“家庭教育中心”,开展有关家庭咨询辅导服务以及举办各类家庭教育活动。
其三,规定在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的补救和督促措施。
对于那些处于困境的孩子,如留守儿童、父母有残疾的儿童等,当其父母对孩子的保护和教育存在困难时,政府部门和妇联、共青团以及其它社会组织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对于那些推卸家庭教育义务或者以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方式实施所谓“棍棒教育”的父母,国家则要依法予以制止和惩戒。比如,发现父母以暴力方式对孩子实施教育的,法院可以对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父母的暴力行为,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发现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即剥夺其管教孩子的权利,但要继续负担抚养的费用。
对于孩子而言,家庭永远是最温暖的港湾。父母的家庭教育,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在他身上留下永远抹不去的印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宣示性和号召性远大于强制性的法律,因而,它的出台,仅仅是迈出了规范和保障家庭教育的第一步。真正要解决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重视不够、能力缺乏、资源不足等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三方协力: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要做好资源配给和服务供给,尤其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有力的家庭教育支持;对于社会来说,媒体要引导公众关心家庭教育,普及家庭教育常识,各类民间组织要为父母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最后但最重要的是,对于父母来说,要深刻认识并全面承担起自己对孩子的教育责任,要积极学习儿童教育的知识,关注孩子的身体和精神变化,鼓励和引导孩子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留下时间与孩子共度,在每个阶段都不缺席,作孩子成长旅程中一个称职的陪伴者、引领者、教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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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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