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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邑:无视中组部禁令,多名政府领导“官商两栖”

邓振猛 周镇/中国商务新闻网
2017-02-27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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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国际商报》)称,陕西旬邑县多位领导干部身为公务员,却“官商两栖”,该县多家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全由政府各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着政府的工资,享受着政府的各种福利待遇却参与着企业的经营。中组部年2013年下文彻底清理过,但这些公司却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是在清理时被遗漏还是有关部门的刻意为之。同时在清理结束后该县又顶风而上,成立多家由政府领导主政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举报人恳请记者予以关注,促使有关部门能够彻底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旬邑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能够真正公平竞争,同时也关住有些领导“权力寻租”的大门。

记者调查:公司运营正常官员主政

据反映人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陕西旬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旬邑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均为王君,系旬邑县政府副县长;旬邑县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邑中渭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石门山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均为房晓飞,系旬邑县政府副县长;旬邑县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永刚,系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旬邑县红色马栏恢复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贺建权,系该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旬邑县秦商之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青会、系该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另还有县财政局局长万晓剑、住建局局长曹宏春、文物旅游局局长孙敢锋、审计局局长吕凭、国土局局长王春文、县招商局长乔英、林业局长张卫东、农牧局长张权民、县环保局局长王建文等政府实职领导担任公司董事等要职。

经记者查询国家工商管理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旬邑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6日、旬邑县中渭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日、同时以上两家公司在2016年8月25日进行过一系列的变更,唯独没有变的是该公司实际掌控者的政府官员信息。陕西旬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1日,该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做过变更,董事长由李小军变为该县政府副县长王君,同时该公司在2016年6月3日以及2016年8月17日均有过变更,唯独没有变的是该公司实际掌控者的政府官员信息。然而在2013年国家中组部下发的中组发2013年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并清理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后,该县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多个由政府党政领导实际管理的公司,旬邑县秦商之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陕西旬邑西头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陕西石门山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7日、旬邑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旬邑县红色马栏恢复保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旬邑县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0日、旬邑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以上公司的登记状态均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上述多家公司主要人员信息中显示旬邑县部分领导干部在里面任职。

有关部门:严格按规清理含糊其辞

中组部早在2013年10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从2013年10月19日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那为何在旬邑县还有众多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兼任公司高层呢?清理结束后,该县又出现了多家官员主政的公司,组织部门是否知晓?

2017年2月22日,记者带着疑问到旬邑县县委组织部进行实地采访。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周部长(音)接受了记者采访称,当时清理时,是按照市里统一安排进行清理的,出现这种情况组织部门没有研究过,也没有任命过,当记者提及需要了解当时县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门的汇报材料以及市委组织部门当时是如何安排的清理工作,是否进行了普法,让各科局领导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时,其称,我不太清楚,我们组织部门会提供当时市委组织部的清理安排以及汇报材料给你们的,然而截至记者采访结束也未见到周部长所称的材料。

相关链接: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组成结构包含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以及独立董事属于公司的实际运营掌控者,不得兼职。《企业注册法》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成立,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进行注册。

《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令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结合已有的法律规定,中组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重申: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职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原题为《陕西旬邑:无视中组部禁令 多名政府领导兼“红顶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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