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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国家法室:273个新有立法权的市,有4个未行使该权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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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巡视员李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截至今年2月,在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已经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69个市,占到98.5%,出台法律290多件,只有4个属于西部的地方还未开始行使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将拥有地方立法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这些城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2月统计时,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273个,只制定6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到现在已经有了实质性进展。”李菊说,地方盼望多年的享有立法权愿望终于实现。
在回答记者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情况如何时,李菊透露,2016年3月,法工委按照中央深改办要求,对这项工作进行督查,从反馈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立法贪大求全,照抄照搬,盲目追求数量,有时忽视了质量。
李菊还指出,随着立法任务加重,一些地方的立法能力与立法的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地方的立法机构和人员建设情况也不相适应,如有的地方法工委只有一人或者两人,有的地方则比较健全,这也影响了立法的质量。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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