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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营业部及负责人被罚:员工非法炒股亏损642万元
近日,安徽证监局开出2022年首张券商罚单。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及该营业部负责人,被安徽证监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安徽证监局官网公告显示,因违规销售金融产品和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时任该营业部负责人的姚佐根,则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2021年6月,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员工周洪涛,因任职期间非法炒股,累计交易金额多达约12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被安徽证监局处罚。
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信达证券营业部及负责人均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官网公告显示,1月11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称,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安徽证监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强调,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营业部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1月12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姚佐根在担任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因营业部存在上述两方面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该营业部员工因非法炒股2021年6月被处罚,交易约12亿元亏损达642万元
安徽证监局官网资料显示,本次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2021年6月份,有员工因非法炒股被处罚。
2021年6月11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以下简称“《处罚书》”),指出经查明,周洪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周洪涛借用开立于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洪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90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处罚书》表示,基于上述事实,周洪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书》显示,虽然周洪涛提出了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的申辩意见。但安徽证监局复核后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洪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安徽证监局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周洪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严监管持续,2021年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罚
违规炒股一直是券商从业人员不可逾越的红线。新修订的《证券法》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统计显示,违规炒股目前依然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不过,监管对此也延续了“强监管”态势。
公开数据显示,仅在2021年上半年,证监会开出的119张罚单中,涉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代客理财的罚单便有15张。其中,不乏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
例如,2021年4月20日,四川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刘佳杰因违规炒股,除被处以3年市场禁入之外,还被罚没了1430万元。
2021年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前总经理帖某卫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判罚,对帖某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某卫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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