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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原市长王喜良被责令辞去云南省人大代表职务
卸任昆明市长一年之后,王喜良被责令辞去云南省人大代表职务。
据云南新闻网消息,1月12日,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举行。会议听取秘书长李庆平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责令王喜良辞去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会议表决通过《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喜良辞去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决定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生效。
公开资料显示,王喜良,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黄冈人,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
王喜良曾任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等职务,去年1月出任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级)。
王喜良简历
王喜良,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黄冈人,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
1979. 09-1983.08 武汉化工学院矿山系化学选矿专业学习
1983. 08-1985.09 国家化工部连云港化学矿业专科学校教师
1985. 09-1988.05 昆明工学院采选系选矿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8. 05-1995.03 省冶金研究设计院装备自控部工程师、副主任、主任
1995. 03-1996.11 昆明冶金研究院副院长
1996. 11-2000.10 昆明冶金研究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2000. 10-2002.12 昆明冶金研究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正高级工程师
2002. 12-2007.03 曲靖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其间:1999.09-2005.02昆明理工大学资源开发系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7. 03-2008.04 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8. 04-2011.1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1. 11-2013.0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3. 01-2013.08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 08-2015.10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5. 10-2016.01 昆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书记、代理市长
2016. 01-2020.12 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21.01-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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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中国社会公民,被用工单位录取之后,直到这一个社会公民退休为止,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然而,中国社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公民就职所供职的单位性质有以下两种类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居民企业(含私营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合以上两种类型供职的全体员工。但是,当中国社会公民为以上这两种类型单位供职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失去对以上两种类型单位供职人员的保护。因为,中国社会公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约束”。即:退休前中国社会公民统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退休及退休后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辖。这种情况中国社会公民和劳动者是完全不知道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和企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完全不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执行。其中,包含对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强制剥夺社会工龄这一涉嫌违宪、违法的歧视性处罚“文件”。中国社会居民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执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即:无论(自动离职、开除公职、劳改释放犯)任何情况,连续计算工龄。
由此可见,兰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老师公职的后果很严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退休后的社会工龄被涉嫌违宪违法的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强制剥夺工龄后清零。例如:你曾经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20年。当“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事件发生之后,这20年工龄在你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强制剥夺工龄为零。这一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可否统一执行劳办发104号文件?
正常的中国社会公民,被用工单位录取之后,直到这一个社会公民退休为止,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然而,中国社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公民就职所供职的单位性质有以下两种类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居民企业(含私营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合以上两种类型供职的全体员工。但是,当中国社会公民为以上这两种类型单位供职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失去对以上两种类型单位供职人员的保护。因为,中国社会公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约束”。即:退休前中国社会公民统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退休及退休后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辖。这种情况中国社会公民和劳动者是完全不知道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和企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完全不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执行。其中,包含对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强制剥夺社会工龄这一涉嫌违宪、违法的歧视性处罚“文件”。中国社会居民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执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即:无论(自动离职、开除公职、劳改释放犯)任何情况,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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