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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县法院及行政机关越权减免罚款本金,已被检方监督纠正
据“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1月12日推文:2021年3月,浙江省某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的行政处罚中罚款及加处罚款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县法院与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互致结案函等方式违法减免罚款本金。经调查查明:2014以来该县法院先后5位法官在共105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减免罚款本金问题,减免罚款本金涉及10个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涉及3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家企业、99名个人,减免放弃金额达157.19万元。
某县检察院认为,不同于民事“意思自治”原则,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减免罚款本金的权力,且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及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结案函等方式对罚款本金予以减免放弃并执行结案属于超越职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021年8月,该院依法分别向县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上述案件全部恢复执行,办案法官受到党政纪处理。鉴于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法院及行政机关存在过错等因素,该院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属地乡镇等积极参与后续对被执行人的释法说理与矛盾争议化解工作,通过分类处理无一出现申诉信访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鉴于部分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确定一名法官统一集中办理,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存在违法可能性较大,上级检察院遂在全市部署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截止2021年10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先后对违法受理裁定、违法减免罚款本金、怠于执行等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68件;对审执人员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6件次;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问题先后提出检察建议36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执行阶段有条件的减免当事人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但无权力对罚款本金予以减免放弃。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法院再对罚款本金进行减免,变相改变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进行监督,同时坚持对事类案监督和对人监督,纠正法院及行政机关错误执行理念,从源头上整治执行“顽疾”,有力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原题:浙江此案入围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为ta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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