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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文: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不宜照搬城市,要立足于本土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接近19%,人口老龄化趋势凸显。其中,相较于城镇,农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高出7.99个、6.61个百分点。关注农村老龄化、探索适宜农村的养老服务发展路径至关重要,也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存在着城乡倒置问题。一方面,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导致农村的老龄化程度显著高于城市,并且这一状况还将随着人口城镇化的发展而持续存在;另一方面,在政策供给和保障资源的优势条件下,城市养老服务的发展水平远高于农村。基于此,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打造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四梁八柱”,并切实解决好部分农村老人老无所依、老无所乐的问题,应成为“十四五”时期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紧迫任务。
在对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重城市、轻农村”倾向进行纠偏的同时,还应避免将城市养老服务发展思路和模式简单照搬至农村。长期以来,我国基于服务提供场景,将养老服务划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大类型,并相应地进行服务资源分配和统筹。这在城市中被证明是合适的,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具体实践中,由于支付能力不足、养老基础设施相对欠缺,以及其他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严格意义上的社区日托服务和专业养老机构服务往往难以开展。如果让农村地区照搬城市经验,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前期建设资金和后续维护成本,而且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实际养老需求。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农村养老资源禀赋来探索适合农村老人的养老模式。
实践表明,城乡基本养老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同质化,更不等于将城市养老服务发展的框架和目标复制粘贴到农村。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千差万别,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习俗都有很大区别,所以也不能将一种模式推及所有农村地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重点目标是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经过多年实践,不少农村地区探索出了适合本地的养老服务供给形态,如以农村自治组织和互助志愿服务队伍为核心的互助养老模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入来保障养老服务的以地养老模式,以及以社会企业运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模式。这些模式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它们立足于本土,充分发挥了农村在传统地缘和血缘方面的强纽带关系,嵌入了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并整合了农村中的传统文化资源和相对充裕的土地资源。基于此,它们较好地解决了困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两大核心问题,即造血功能和人力资源。
首先,农村养老服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先解决自身造血功能的问题。在政府财政有限的地区,现有经验是在宏观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养老事业与产业融合发展的供给体系。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引入市场力量,盘活闲置土地和农宅,按市价收购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让土地和房产成为农民们的养老家底;另一方面还可以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优化农村基层治理,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如康养小镇、长寿乡村、生态观光农业等,做长农村产业链,并使之与农村养老互嵌,以此实现农村养老的造血。
其次,鉴于农村老年人失能率高、家庭照护功能弱化的现实,培育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既有经验是着力挖掘乡村的内生性力量。一方面,可以借助乡村传统的互助文化,激活农村居民守望相助的认知,将零散的互助行为有效组织起来,调动起广大农村居民的团体性力量。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对农村现有人力资源的运作和开发也非常关键。实践发现,农村低龄老人和留守妇女往往可以成为养老体系建设的核心。依靠公益基金会的资金支持和社工机构的专业培育,这些人群能够形成农村为老服务自治组织。尤其是留守妇女,可以通过护理培训而较快参与到农村老人照护工作当中。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农村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话语权,不是要割裂城乡互动和联结。恰恰相反,农村要善于充分利用城市资源。农村承载着绝大多数国人的乡愁和乡情,城市反哺农村有着天然而充分的情感基础。在城镇化和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城镇地区可以通过扶持农村产业发展、吸纳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农村人口定居、定点帮扶农村敬老院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帮助解决农村的养老难题。尤其是农村地区可以建立与发达城市地区的对口支援机制,用劳动力输出和土地资源开发换取养老帮扶资金和专业社会组织的技术支持。
(作者:杨帆 顾诗意,分别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健康长三角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党群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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