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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神圣与世俗”|生命无价,但赔偿有限
江歌案,即江秋莲诉刘暖曦(刘鑫)生命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引入侵害危险,未如实向江歌告知和提醒,并为求自保而将江歌阻挡在门外致其被害,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法院对被告的谴责,体现了民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判决结果显然无法弥补原告损失。生命损害的赔偿,向来充满争议。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教授霍华德·史蒂文·弗里德曼(Howard Steven Friedman)在《人命如何定价》(台北城邦文化出版公司2021年版)一书中,即从法律、商业、保险、医疗、政策、生育等多维度,“探究社会为人命贴上价格标签的迷思、缺陷与不正义”。
2001年美国“9·11事件”,有近三千人丧生。航空公司、机场、世贸中心大厦等负有安保义务的各方,可能都对事故具有过失。为避免航空系统破产,美国国会迅速通过《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将航空业的金融负债上限定为60亿美元,并规定赔偿金额须符合过失责任法规的标准。
美国司法部指派前联邦检察官肯尼斯·费恩伯格(Kenneth R. Feinberg)担任“9·11事件”罹难者赔偿基金的特别负责人。费恩伯格设计的赔偿方案,结合了罹难者的经济价值、非经济价值以及眷属价值。罹难者的非经济价值统一定为25万美元,每位受扶养眷属的价值统一定为10万美元,而罹难者的经济价值则根据其预期终身收入、福利和其他薪酬进行计算,其中,年收入上限定为23.1万美元。97%的罹难者家庭接受了该赔偿方案,总计70亿美元,平均每位罹难者赔偿金为200万美元,但区别极大,最低者为25万美元,最高者则逾700万美元。
费恩伯格的赔偿方案,饱受非议。罹难者是否应当区别经济价值?非经济价值的设定依据何在?“同命不同价”是否公平?为何不对所有生命一视同仁?面对来自各种政治立场的批评,费恩伯格在三年之后终于承认,不应考量罹难者的经济价值与眷属价值,而应为每位罹难者设定同样的赔偿。美国对于现役军人殉职,即是不分军衔,都支付同等赔偿金额。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发生后,费恩伯格受聘担任罹难者赔偿基金管理人,此次他对每位罹难者一视同仁,设定均等的赔偿方案。
在江歌案中,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为111.81万元(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而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自2003年实施以来,城镇与农村居民,六十周岁以上与以下居民,“同命不同价”,广为诟病。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死亡赔偿金将不再按城乡二元标准,而是统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居民,仍然维持之前的减按计算方式。
即使实现同命同价,死亡赔偿定价依然充满争议。美国“9·11事件”罹难者的非经济价值为何定为25万美元?中国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何定为20年的人均收入?2014年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并支付国家赔偿金约206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约1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但是,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即已被执行死刑,206万元的赔偿是公平的吗?
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生命一旦受到伤害,除了对凶手施以刑罚,还需要对生命给予经济赔偿。弗里德曼区分生命的价格(Price Tag)与价值(Value),价格是要多少钱,价值则表示重要性,并难以量化。生命无价,既是因为生命至高无上,也是因为世上并不存在“生命的自由市场”,无法通过市场给生命定价。死亡赔偿金并非生命的定价,而只是法定的矫正方式。
康德说,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刑罚与经济赔偿,都是“不完美的正义”。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却并非对应最高的赔偿。生命的损害赔偿,“受到经济、伦理、宗教、人权、法律的影响”。生命无价,但赔偿有限,这是法律的抉择,也是世俗的妥协。
彭益鸿|上海律师,人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员,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在《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光华法学》《南方都市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法律评论。pengyi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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