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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协二审败诉,法院要求撤销“延长律师实习期决定”
因不服被“延期实习考核期6个月”,海南“准律师”王蔚君将海南省律协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后,海南律师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要求海南律协撤销延长实习期决定。2月22日,王蔚君收到了判决书。
“我对这一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我已和海南律协沟通,他们下周开会研究我的实习考核和律师执业事宜。”王蔚君对澎湃新闻说。
王蔚君是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教师。2014年,他在海南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届满,参加海南律协组织的实习培训和考核后,被列为考核不合格人员。海南律协给出的原因是他在实习期间中途调到大学任职,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王蔚君不服这一考核结果,向海南律协申请复议,未果,随后他将海南律协告上法院。2015年9月,海口龙华区法院以“海南律协不属于行政部门,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王蔚君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支持了他的诉求,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2016年9月6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海南律协对王蔚君的考核结果。海南律协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
海南律协认为,律师协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是履行行业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规范作出的内部考核结论,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否许可律师执业的前置条件,也不是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017年1月13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月8日,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海口中院认为,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也基于法律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因此,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考核结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外,海口中院还认为,本案中海南律协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规定,要求王蔚君及所在律所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此情况下,作出延长6个月实习期的考核意见,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原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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