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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致11死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续:矿长等4人涉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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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恩施州2月21日电,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而不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危险,致使发生11人殒命的重大责任事故。2月21日,湖北恩施州巴东县“12·5”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驻矿股东黄勇、矿长王次良、防突矿长邓富民、安全矿长向运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巴东县辛家煤矿边角煤采区+617采煤工作面中部距下出口52m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被煤炭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
据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处于应力叠加区,矿井在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采煤作业,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检察机关认为,黄勇、邓富民、王次良、向运平无视工人生命安全,在矿山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煤与瓦斯突出,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原题为《“12·5”辛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被检方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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