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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评浙江一村委会换届贿选:查处微信红包防微杜渐

斯涵涵/法制日报
2017-02-21 10:34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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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记者从市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6日查处了一起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2月20日《台州日报》)。

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每个红包平均只有1元多钱,而很多人逢年过节收发的红包都不止这个数。新闻中的有关当事人因为这么点钱就被查处,被取消了自荐资格,很多人觉得不值,还有些人为其喊冤,认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小题大做。

其实查处发贿选红包者一点都不冤。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中对“贿赂”的解释为:“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可见,这个红包不在于数额,而在于性质——公开地给村民以金钱或物质利益诱惑从而影响选举结果。所以,取消其资格是合理合规的。

一些人之所以不以为然是因为红包的金额不足为道。表面看起来,总金额100元的确算不了什么,然而,这个自荐人发100元属于好玩,那么另一个人发200元又当如何?500元1000元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倘若自荐人在选举准备阶段随意用金钱造势、拉票,收买选民及选举工作人员,势必让严肃公正的民主选举沦为金钱游戏。

对于自荐人来言,当选村官要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法规意识,才能保证其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管理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准备竞选的当口,嘻嘻哈哈地给村民发微信红包,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侵蚀本应代表公正的权力及其获得途径,人为制造候选人之间的不平等,影响选举公平性,明显违背了相关纪律,说明其缺乏起码的纪律意识,被其他人举报并被撤销资格亦在情理之中。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并严格执行,才能保障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及公信力,而过去一段时间内大量出现的村官贪渎事件就是令人警醒的反面教材。查处贿选红包旨在防微杜渐,也昭示了民主选举的红线。随着民主活动的普及,村委会、业委会、地方人大代表等选举不断展开,有必要强化纪律监管,提升法规意识,匡正选举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可以说,百元贿选红包被查处具备举一反三的警诫作用。

(原题为《查处贿选红包一点都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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