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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农民捕杀百余只癞蛤蟆想摆宴:因涉嫌非法狩猎被抓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通讯员 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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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淳安县农民陈某因捕杀百余只癞蛤蟆被警方抓获,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20日从该县森林公安局获悉,陈某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宰杀的癞蛤蟆和剩余5只活蛤蟆。 本文图片均为浙江新闻客户端 图2月18日,有群众向淳安警方举报有人在小溪边宰杀癞蛤蟆。随后,48岁的安阳乡人陈某被抓获,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剩下5只被当即放生。
陈某抓的癞蛤蟆在当地俗称“黄皮蛤蟆”,是中华蟾蜍的一种,捕食蝗虫、蚊蝇、白蚁等。据陈某交代,现在是癞蛤蟆交配季节,比较容易抓,想抓些来招待亲友。由于烹饪后只吃腿,14日下午,他在临近的姜家镇浮林村小水库抓了114只,18日在溪边宰杀。
被宰杀的癞蛤蟆。据了解,《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幸存”下来的癞蛤蟆。“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属于‘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三有动物”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重大刑事案件,100只(条)以上属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据介绍,“三有动物”的涵盖面很广,包括麻雀、青蛙、蟾蜍、壁虎、野鸡、野兔等1700多种。“大部分两栖类、鸟类都属于‘三有动物’,不能随意捕杀,否则需付法律责任。”卢强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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