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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文:“农民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树立三点标杆意义
刑法中的“其他行为”不是任何法院都能随意解释的,必须有法律至少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判罪。
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王力军收购玉米一案从一审判罪、舆论强烈关注,到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悄然变化、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再到再审改判无罪,创造了多个第一。归纳一下,该案至少有以下几点标杆意义。
其一,此案开了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河。理论上讲,最高法院绕开中、高两级法院,直接对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无法律障碍。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2012年现行修订版都一致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是最高法院毕竟只有一个,这种审判监督多止于对省级高级法院之错误裁判的监督。本案算是一举激活了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
其二,此案是在没有申诉的情形下,最高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纠错程序的。本案一审判决后,因判处的是缓刑,加之考虑到经济原因等,王力军并没有上诉,一审判决随即生效,此后也没有申诉。最高法院从媒体报道中获得线索,主动调卷审查并作出再审决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罕见的。我们知道,刑事申诉难,有的当事人甚至申诉十几年也难以启动再审,而本案为无申诉再审,体现了最高法院的担当和高度社会责任感。
其三,此案对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刑法在个罪中规定的兜底条款判罪,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最高法院在指令本案再审的理由中明确指出,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3项明确列举的基础上所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应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要与前3项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这就是说,刑法中的“其他行为”不是任何法院都能随意解释的,必须有法律至少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判罪。这不仅有助于遏制非法经营罪成为一个什么都装的“口袋罪”,也对刑法中另有的十几处这种罪状规范如何适用,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司法意义之外,此案改判无罪,也让“王力军”们吃了一颗定心丸。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户分散的粮食生产与国家粮库的集中收购之间,需要大量像王力军这样的“粮食贩子”架起桥梁。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让他们悬着的心落了地。我们也欣喜地注意到,因为舆论对该案的广泛关注,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在指令再审前夕悄然调整。国家粮食局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去年9月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一起基层法院判处当事人1年刑罚且为缓刑之小案的纠错,却带来了如此巨大的社会意义,推动了社会进步,这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也是不多见的。
(原题为《“农民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树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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