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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外嫁女”不是活在宗法时代

2017-02-16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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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不是所有的事,都能用“表决”来决定的。

比如,面对这样两个议题:“一夫多妻人员(配偶平均享受)村福利,你同意吗?”“‘外嫁女’的子女一律不享受村福利,你同意吗?”。在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凤尾村,这两个议题的“表决”结果都是——同意。

48岁的卢景,是这个村的村民,户口在这里,从小也在村里长大,医保、社保也都在这里,但是因为他的母亲是“外嫁女”(其实户口一直在村里),却因为前述的“村民表决”,被剥夺了分享村福利的权利。卢景打了赢官司,法院认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因而无效。但是,当地却并没有执行这一判决。

事实上,“外嫁女”及其子女,遭到歧视,被非法剥夺正当权益的事,在农村屡屡发生。

问题出在哪里?

在中国,村民既是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一员,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者是政治身份,后者是“股东权利”。但遗憾的是,目前除了少部分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了公司制、合伙企业制之外,大部分还处于缺乏组织法规制的状态,并且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权限边界模糊不清。由此,围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的民事纠纷乃至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外嫁女”则是其中的典型问题。

“外嫁女”并不是法律概念,带有强烈地方宗法色彩。但是,不少村委会却违法划定所谓“外嫁女”的范围,进而剥夺“外嫁女”的宅基地权、承包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合法财产权益。

要明白,“外嫁女”只要户籍上还是村集体成员,就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的合法权益,其地位相当于“股东”,其他“股东”是不可以通过“表决”剥夺她们的分红权利的。

至于“外嫁女”的承包权,中央早就明确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1990年代“二轮承包”中,当时“外嫁女”已受田的,不因户口迁出、迁入而改变。

所以,“村民自治”也不能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如果村民决定与法律相抵触,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她们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但是,个别村委会无视法院的判决,继续我行我素,恶意抗法;而基层政府又没积极行使纠正权。结果,导致个别地方的“村民自治”成了“法外之地”,就是公然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公然以非法“表决”剥夺“外嫁女”的正当权益,俨然穿越回了宗法时代。

一个社会,不能一边享受着现代文明成果,一边还停留在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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