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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刊文:滑雪运动难保证零伤亡,但并不意味着制度无所作为
人民日报2月16日消息,近年来,冰雪运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以滑雪运动为例,2015年,我国568个滑雪场,滑雪总人次已达1250万。但在滑雪行业快速发展的态势下,滑雪事故也不时出现。今年1月至2月,河北崇礼、山东临沂等地先后发生了数起滑雪伤亡事件。在滑雪行业相对不成熟的情形下,亟待运用制度的力量防范滑雪伤亡事故。
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很难保证零伤亡,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就无所作为。恰恰相反,为保护滑雪者的利益,同时促进滑雪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经营者和滑雪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出科学而详细界定。目前,消费者的安全问题是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定的,但现有的规定不适用于滑雪行业。这缘于滑雪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形下,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往往是被动接受,而滑雪则是滑雪者主动参与的消费活动,因此滑雪事故和伤害的形成,除了可能是滑雪经营者场地的问题,也可能缘于滑雪者自身能力或注意力等因素。就制度设计而言,需要在经营者和滑雪者之间科学地设定权利义务,而不是义务的单方设定。
最大限度预防滑雪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赖于滑雪经营者和滑雪者共同产生最大程度的注意和谨慎。犹如开车中的事故,可能是道路或标示问题,也可能缘于驾驶者自身的过错。但滑雪伤害与开车事故的不同在于,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已非常成熟,但我国滑雪行业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安全责任界定还不够清晰。当前,我国应该尽快制定雪场雪道、滑雪设备、雪场管理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明确经营者在场地、设备及管理上的责任和强制性义务,并通过行政检查督促滑雪经营者严格遵守强制性安全规范,通过对受害者赔偿、执法信息公开等方式迫使经营者自律。
另一方面,避免滑雪伤害事故,滑雪者自身也要予以充分的注意,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发布的调研结果显示,近三年内因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九成受伤者为滑雪初学者。初学者滑雪能力不足,风险意识较弱。因此,让滑雪者充分了解滑雪风险和可能的责任非常必要,是降低滑雪事故的重要途径。在界定责任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内在于滑雪运动并与之构成整体的“内在风险”,而过度地强调经营者的责任,会减少滑雪者应有的注意和谨慎,从而导致更多的滑雪伤害。
目前,国内滑雪者对风险的认知极其有限,甚至对面临的风险有错误认识。笔者在国内多个大型滑雪场调研发现,滑雪者被清晰告知滑雪风险的比例极低。降低滑雪风险,不妨借鉴国际通行的滑雪者责任准则,如:时刻处于可控之中,能够时刻停止并避开他人或物件;在你前面的滑雪者拥有路权,等等。发展滑雪行业,我们也应该制定类似行为准则,并采取有效措施广泛普及,如将规则印制于雪票上、随同订票短信同时发布、张贴于缆车上,等等。让每个初学者在滑雪前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有助于事故的预防或避免。
促进中国冰雪运动发展,推动“3亿人上冰雪”,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保障。目前,我国雪道中运动者众多,尤其需要类似交通规则的制度准则,大家共同遵守,才能形成秩序,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感受冰雪运动的魅力。
(原题为《为滑雪确立“交通规则”》,作者系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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