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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不思悔改 缓刑期再次犯法
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
缓刑期内仍不悔改
再次进行入室盗窃
“成功”又一次
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修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修某因犯盗窃罪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年9月,正处缓刑考验期的修某乘坐客车到达通化县光华镇某村附近时,发现王某家中无人便动起歪心思,翻越王某家大门口木头杖子进入院子,通过房门进入右侧卧室内,使用剪刀撬坏炕柜锁,在炕柜内灰色手提包夹层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500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还款个人债务。
通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综上,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无视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最终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撰稿:王哲明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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