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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法院:贯彻落实民诉法修改决定 首次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结案文书

2022-01-06 1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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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樟树市法院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方式向5个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结案文书。这是樟树市法院首次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结案文书。

文书送达当日,法院工作人员提前向当事人核实了身份信息,并对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条文向当事人作了说明并取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发送给当事人,经当事人确认后,结案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正式实施,此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新《民事诉讼法》将原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条,内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此次民诉法修改关于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大大节省了法院花费在送达上的时间,方便了法院的送达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困扰法院的“送达难”问题,有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群众也可以更便捷、快速地收到裁判文书,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此外,如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也会及时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提供,确保司法意识到位,司法服务完善。

樟树市法院将继续加大力度,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以更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举措便民、利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与时俱进。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原标题:《樟树市法院:贯彻落实民诉法修改决定 首次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结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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