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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丽江古城收维护费有违法之嫌:古城应视为准公共产品
中国青年网北京2月8日消息,2月2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发布长微博,质疑云南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2月4日晚,丽江市长郑艺回信郑渊洁,称收取“古城维护费”得到云南省政府批准,并以行政事业性方式收取,但郑渊洁表示对收取维护费的行为仍存疑。专家指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古城应视为准公共产品,不能因地方财政困难,就变相向旅游经营者或游客收取,这有违法之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原院长、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主编杨富斌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关于古城收维护费问题,国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丽江以行政事业费名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维护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问题在于这是变相收取门票,该行为似有违法之嫌。”杨富斌表示,一是有违《旅游法》第35条的基本规定;二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三是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首先,根据《旅游法》第35条的基本精神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禁止旅游经营者以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强制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丽江市向所有到丽江旅游的游客一律收取每人80元古城维护费,显然没有征得旅游者同意,也不是旅游者自愿捐助古城维护费,因此,从收费形式上看,属于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其次,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有违背《消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和第十条“公平交易权”之嫌。丽江旅游有些为捆绑消费,假如旅游者只想到玉龙雪山观光,不愿意去古城游览,也需交古城维护费。如今许多"古城"并非真正的古城,大多是重新修建的,不少游客不愿去游览。显然,这些捆绑消费就侵犯了这部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把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剥夺了。
最后,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有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之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丽江市政府收取古城维护费,实际上是在与民争利,对旅游者来说,古城维护费是被强迫消费;对旅游经营者来说,收取古城维护费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经营和收益。商家曾关门抗议政府收取古城维护费的行为就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其实,关于古城维护费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湖南凤凰古城2016年4月停止查验148元的入城门票的做法,得到不少好评。景区并没有由于取消门票而影响了秩序,宾客的增加使景区发展真正实现了良性循环。因此,杨富斌表示,从长远看,为促进丽江旅游全面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树立丽江良好的旅游形象,正如旅游专家刘思敏等人所说,应当适时取消古城维护费。
另外,专家呼吁公开古城维护费的成本核算机制及用途。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主任蔡红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按照丽江市政府的说法,丽江古城维护费属于合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那么收费定为80元的依据是什么呢?而一旦游客缴纳了费用,就与丽江市政府构成了契约关系,也就有权获知其可以享有的服务到底是什么。但实际情况是游客仅仅被告知需要缴纳费用,却不知道可以享有的服务都包含了什么内容。“既然丽江市政府承诺了古城维护费全部用于古城保护管理,那么为了取信于民,是否可以将古城维护的实际收支情况一一列出,使公众可以在官方网站等信息平台随时查询,以体现其透明性和合理性。”她说。
(原题为《专家称丽江古城维护费有违法之嫌建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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