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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遇车祸公司拒绝工伤赔偿,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南京外卖小哥马林(化名)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南京中院日前审结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马林与某信息科技公司间构成劳动关系。
2019年9月,马林进入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骑手一职,双方签订《个人劳务合同书》。马林负责在南京区域内配送公司承接的餐饮、文件等物品以及提供代购物、代缴费、钟点工等劳务,每天9:30至21:30要随时接受劳务,工资月结。某信息公司与外卖平台系合作关系,负责承接外卖平台的餐饮配送业务。
2020年2月,马林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右大腿骨折、左手手腕骨折。由于某信息公司未与马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双方就工伤待遇产生分歧,马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辩称,马林是兼职骑手,双方曾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系劳务关系。
据南京多部门颁发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分全日制、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对全日制骑手,配送合作商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劳务合同书》内容,建邺区法院认为马林属于全日制骑手,被告应与马林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是适格主体,根据《个人劳务合同书》、银行流水,并结合双方陈述,能证明马林受某信息科技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外卖派送,某信息科技公司据此发放报酬,马林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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