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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收费管理办法”4月起执行,扩大律所自主定价权
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起执行。《办法》缩小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定价权。
此外,在收费公示方面也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做了微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2009年保持一致。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规定,政府指导价仅适用于三类律师服务:一是刑事辩护代理,包括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务;
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主要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律师服务,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律师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据上海市发改委解读,之所以要将这些案件保留为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是因为获得刑事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也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有关,政府除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外,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应提供相应保障。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计件收费方式:(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据上海市发改委解读,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今年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修订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委托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同,律师代理费应支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中,支付代理费后要索取有效票据。委托人请勿将律师服务费支付到律师个人账户,也不要收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开具的收据或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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