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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山石化渣油泄漏污染农地,法院判赔偿村庄8万元清污费
法制晚报讯, 因热力车间油泵污油阀门发生内漏,部分渣油经雨水管线排至周口店河河道内,使得周口店河及房山周口店镇西庄村农用水渠、耕地等受到污染,因赔偿协商未果,西庄村村委会将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54万余元。燕山石化认为污染是暴雨所致,不同意赔偿。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一审判决燕山石化公司向原告赔偿清污费等损失8万元。据了解,事发后,房山区环保局曾就泄漏事故对燕山石化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 村委会:水源被污染 饮用水不能喝了
西庄村村委会诉称,2014年8月21日深夜,燕山石化公司下属的热力厂私自将大量有害废油排放至流经西庄村的周口店河,使得周口店河及西庄村村内的农用水渠受到重大污染,农田、树木灌溉及村民生活水源受到污染,河流两侧经济、景观林木大量死亡,大面积农田无法耕种。同时,热力厂排放有害气体,使村民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给该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事发后,原告组织上百人对污染物进行清理,但污染给原告及村民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原告多次就赔偿问题找被告协商均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燕山石化公司赔偿54万余元。这其中包括清理周口店河道用工费7200元,雇佣铲土车、运输车运送被污染地表土层的费用7.8万元,雇佣农用拖拉机翻新被污染土地的费用1200元,15亩蔬菜损失3万元,850棵核桃树损失42.5万元。
燕山石化:污染因暴雨所致属不可抗力
燕山石化公司则不同意西庄村村委会的说法,称污染另有原因,不同意赔偿。
被告表示,2014年8月21日之所以会发生渣油泄漏事故,是天降暴雨所致,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此外,燕山石化公司认为,原告在明知公司向周口店河道排放经处理合格的工业污水的情况下,在周口店河道上修建了水坝、堵上水坝的排水豁口并在水坝西端修建了水渠,因此原告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如果没有改水坝和水渠,原告不会遭受其主张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因存在严重缺陷而不具有证明力,其所称的损失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不应赔偿。
审理 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未果
由于被告对西庄村村委会提交的损失证据不予认可,在案件审理期间,西庄村村委会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法院咨询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该站技术人员对西庄村周口店河段及两侧农田勘查认为,依据已有材料及现场状况,难以确认事发时的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环境损害程度等,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环保局:排放1吨渣油 罚款10万
此案庭审中,法院调取了房山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法院查明的事实为:燕山石化公司热力厂一热力车间油泵入口滤网污油阀门在2014年8月20日发生内漏,部分裂解渣油经污油管线进入隔油池,隔油池存满后溢出,经雨水管线和该公司西区厂内河道排至周口店河河道内(周口店河西庄桥附近)裂解渣油附着在沿途河道的水草上。
此外,8月21日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降下暴雨,燕山石化公司热力厂负责人在接受房山区环保局调查时称,在此次泄漏事故中排放了约1吨裂解渣油至周口店河河道内,事故发生后,燕山石化公司对周口店河河面的油污进行了清理,房山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燕山石化公司进行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判决 发生渣油泄漏事故 被告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燕山石化公司下属热力厂车间发生裂解渣油泄漏事故,西庄村村委会因泄漏的渣油遭受了损害。被告称其排污与损害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燕山石化公司应对其排污行为给西庄村村委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失的情况,西庄村村委会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西庄村村委会举证的情况,对其因清理污染物、运输和翻新土壤等支付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主张的其他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确认。房山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原题为《燕山石化泄漏渣油污染 下属热力车间内漏 西庄村遭受损害索赔 法院:赔偿原告清污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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