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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信披三大违规遭处罚:3名相关高管3年禁任董监高
2月6日收盘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发布了对中毅达(600610)的处分公告称,中毅达存在3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虚构2015年三季报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业绩变化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不充分;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重组失败的风险未充分揭示。
对此,上证所决定,对中毅达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效军、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林旭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刘效军、任鸿虎、林旭南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项纪律处分,上证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证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的中毅达三大信披违规是:
1.虚构2015年三季报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
2015年7月3日,中毅达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的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该项目工程量约80%,尚余约20%的工程量将由厦门中毅达施工。但公司在2015年三季报中,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为公司的收入,由此虚增收入7267万元,占三季报营业收入的99.56%,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08.19%。且公司直接将第三方完成的工程量认定为公司的收入,违反了基本的经营常识和会计准则要求。
上证所认定,中毅达在履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存在重大缺失,造成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违规性质恶劣。
2.业绩变化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不充分。
2016年1月,中毅达股票先后于14日、18日、22日、28日四次触及异常波动,并分别于19日、20日和29日停牌核查。公司分别于1月15日、21日、23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但均称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直至2016年1月30日,公司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并在同日发布的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2015年度业绩预亏情况。经核实,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即向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2015年度预亏776.53万元。这一情况表明,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亏信息已于2016年1月22日之前业已形成,但公司在1月15日、21日、23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迟至1月30日(非交易日)方予以披露,次一交易日(2月1日)公司股票以跌停收盘。
上证所认为,公司却在已经知悉2015年三季报虚增收入、年度业绩预亏的情况下,仍迟迟不予披露,年度业绩变化信息也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动核查不充分,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3.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重组失败的风险未充分揭示。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景观”)61%股权;2015年11月19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2016年3月22日,公司委托太平洋证券对立成景观进行再次尽职调查;2016年4月中旬,太平洋证券发现立成景观股权被司法冻结。2016年4月15日,重组交易对方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告知公司其所持标的资产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并商议解除司法冻结事宜。但是,公司知悉前述事项后,仍未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信息,直至2016年4月26日才予以披露,还未提示该冻结事项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风险。
上证所认为,经核实,相关司法冻结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也已从指定网站获取该信息,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在明知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情况下,仍未充分揭示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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