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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保局:大年初一到初三加班至少应得三倍工资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7-01-27 11:1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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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27日已经迎来春节长假,但很多人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节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2017年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2017年1月28日、29日、30日是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2017年1月27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7天加班无补休,最少应拿1711元加班费

根据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按照去年4月1日起上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计算,劳动者在初一、初二、初三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302元。如果春节7天都加班,单位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应该最少拿到1711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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