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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野生河豚鱼请勿售卖食用

2021-12-30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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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需提高防护意识

谨防食用野生河豚鱼

别为解一时之馋

付出惨重的代价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高栏港经济区某市场自产自销区摊位摆摊销售海鲜。202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将收购的海鲜分拣,将分拣出的几条河豚放在档口,被害人甲某和乙某看到后上前询价购买。被告人李某明知河豚食用后可能导致中毒,仍以每斤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河豚卖给甲某和乙某,收取现金人民币57元。甲某和乙某带着购买的河豚鱼到某海鲜酒家,因酒店不懂宰杀及不会做该道菜,便由乙某亲自宰杀河豚后交给厨师,并告知厨师要焖煮久一点。甲某和乙某还邀约了丙某、丁某等共八人用餐,同时还点了其他菜一起食用。下午,甲某、丙某、丁某先后感觉头晕、乏力、麻木而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分别诊断甲某、丙某、丁某为河豚中毒。

法官说法

河豚鱼味美而鲜,人们对美食的渴望导致了这一水产品的风靡,但又由于其本身含有剧毒,刑法从维护群众健康安全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销售的野生河豚鱼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但应该同时宣告禁止令。我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元,上缴国库。三、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提醒广大水产销售者,不要销售野生河豚,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随意食用野生河豚。河豚鱼虽鲜美可爱,但鲜活河豚体内含有剧毒毒素,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我国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原标题:《“舌尖上的安全”|野生河豚鱼请勿售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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