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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通报“资溪强拆事件”:当事人徐晓洪名下已有一套房
澎湃新闻记者从抚州市纪检监察部门获悉,2017年1月25日,抚州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微信公号“抚州发布”,就网络媒体报道“资溪县农民在建房遭强拆”事件公布调查情况。以下为通报内容。
一、事件起因
2017年1月8日,微信公众号《北京时间调查》以《江西农民在建房遭强拆,执法大队长:权大于法,老板说拆就拆》为题,对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泸声村村民徐晓洪建房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诸多媒体转载和报道,引起网民热评。1月10日,抚州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纪委、政法委、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下设行政审批调查组、问责调查组、拆迁调查组、司法受理调查组及综合调查组,对该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及相关部门履职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调查。
二、基本情况
(一)建房人徐晓洪基本情况
徐晓洪,男,1972年11月出生,资溪县鹤城镇泸声村建设组村民,农业家庭户口,妻子杨会英,农业家庭户口,夫妻俩育有二子。徐晓洪常年在内蒙古经商,在资溪建房一事由其父亲徐应生代办。
徐应生名下有一房屋,坐落于资溪县城邓家井,为2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9.81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江爱金(徐应生妻子)名下有一房屋,坐落于苗圃路,为2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32.7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徐晓滨(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实为“徐晓洪”)名下有一房屋,坐落于长塘村,为1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96.0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二)徐晓洪办理建房手续情况
2008年6月,徐晓洪委托其父徐应生,以一户一宅建房的名义,向鹤城镇泸声村建设村小组申请农民建房用地。2011年6月,建设村小组原负责人赵小华(2013年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研究的情况下,审核批准了徐晓洪的建房申请。2011年12月19日,资溪县建设局为徐晓洪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资规地字第230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拟建面积240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县国土局向徐晓洪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16年4月21日,县建设局为徐晓洪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资规建字第016号)。
2016年8月左右,徐晓洪开始动工建房。8月下旬至9月上旬,泸声村部分群众多次到鹤城镇集体上访,反映徐晓洪建房土地存在权属纠纷,鹤城镇时任党委书记乔志平多次与县国土局局长郑辉华协商,要求县国土局派人进行调查核实,配合镇里做好上访群众稳控工作。为此,9月14日,县国土局向徐晓洪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指出其土地权属争议尚未明确,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9月20日,徐晓洪向临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23日,临川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资溪县国土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合法,要求资溪县国土局主动撤销该通知书。11月25日,资溪县国土局向徐晓洪下发了《关于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通知》。11月29日,徐晓洪撤诉。
由于泸声村建设组部分村民就徐晓洪建房一事集体到县政府和鹤城镇政府上访,12月21日,鹤城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要求撤销徐晓洪建房手续。12月23日,县政府向鹤城镇、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下发告知单,同意撤销徐晓洪的建房用地手续,并要求上述部门依法依规抓紧办理。12月29日,县国土局下发文件认定徐晓洪建房用地申请时未经村民会议同意,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徐晓洪《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资溪县政府拆除徐晓洪在建房情况
2016年8月,根据徐晓洪的申请,鹤城镇政府组织县城建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其建房现场划定用地红线。8月底,徐应生(因徐晓洪常年在外打工,建房事宜由徐应生负责)开始动工打地基,建设组的一些村民到鹤城镇政府上访,认为徐晓洪办理建房手续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侵占了集体土地,要求镇里制止徐家施工。镇政府随即派人到徐家建房现场做徐应生的工作,徐应生以拥有合法手续为由不听劝阻。之后,徐应生陆续施工,建设组村民又多次集体到县、镇政府上访,鹤城镇也多次派人到徐家做徐应生工作,劝其缓建,徐应生没有听从劝阻,还是浇注好了房屋地基。
12月6日上午8时左右,徐家开始建设混凝土墙体,建设组村民向乔志平反映,要求镇政府派人制止。为此,鹤城镇政府派出20余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工作,劝徐应生暂停施工,徐应生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同时,建设组10余名村民到鹤城镇和县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出面停止徐家建房。乔志平收到村民反映后,为化解双方矛盾,平息村民激愤,决定制止徐应生抢建行为,同时考虑到镇里人员不足,向分管副县长吴辉文汇报,提出了请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援。下午3时左右,县城管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鹤城镇等部门工作人员约90人陆续到达鹤城花园广场(离徐家建房地点200米左右)待命。在吴辉文的组织安排下,县城管局派人将徐家抢建的混凝土墙体拆除。
(四)“徐晓滨”建房问题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徐晓滨”的名下在泸声村建设小组拥有一套农民建房,建筑面积96.09平方米。
经调查,徐应生岳父母江印清、黄景兰在鹤城镇繁华街拥有一套老宅(资溪县鹤城镇邓家井),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制土地。1990年、1992年江印清、黄景兰相继去世后,该套老宅由他们唯一的女儿江爱金和女婿徐应生管理。1993年3月资溪县政府实施第一期旧城改造,江印清、黄景兰的老宅被拆。根据当时资溪县政府《关于第一期旧城改造实施方案》的拆迁补偿政策,农业家庭户口的拆迁户可以在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外,再行向本村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因当时徐应生、江爱金一家仅剩徐晓洪一人为农业家庭户口,其他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为此,1993年12月6日,徐应生以“徐晓滨”(徐晓洪在生活中的喊名)的名义向原资溪县土地利用管理局递交了《个人建房征(占)用地申请书》。由于当时国土、建设、房管等职能部门审核制度不规范,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所以自1994年至1998年,原资溪县土地利用管理局、原资溪县城乡环境保护局、鹤城镇政府、鹤城镇土管站、泸声村委会、建设村小组等部门在未对“徐晓滨”户籍信息进行审核的情况下,陆续通过了“徐晓滨”的建房审批。房屋建好后,1999年12月,2001年2月原资溪县土地利用管理局、资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别为徐应生办理了“徐晓滨”名字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至今,“徐晓滨”名字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徐应生持有。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资溪县境内没有“徐晓滨”名字的户籍登记。
(五)徐晓洪与“徐晓滨”的关系
2017年1 月14日,抚州市公安局专门成立调查组就徐晓洪与“徐晓滨”的关系赴资溪县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
1、徐晓洪曾系资溪县一中89届初三(三)班毕业生,徐晓洪在资溪县一中使用的名字是“徐晓滨”。有如下证据证明:
资溪县一中毕业生登记本登记信息:89届初三(三)班班主任姜辉,学生徐晓滨,出生日期:1972年11月,籍贯:江西南昌。
公安部门经询问资溪县一中原教导处主任黄振槐、资溪县一中89届初三(三)班班主任姜辉、资溪县一中89届初三(三)班毕业生吴清良、李志刚、范凡,均通过照片辨认出了现在名为徐晓洪的人就是当年的徐晓滨。
2、徐晓洪在资溪县鹤城镇泸声村的喊名是“徐晓滨”。有如下证据证明:
公安部门询问资溪县鹤城泸声村村主任邵顺吉、建设小组小组长何森茂、会计林新红,言村里人都是称呼徐晓洪为“晓滨”。调查人员出示辨认照片,也辨认出名为徐晓洪的人就是其村民徐晓滨。
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表登记信息:住址江西省资溪县泸阳乡泸声生产大队建设生产队邓家井水2号,户主姓名:徐晓滨,出生日期1971年11月12日。
2000年资溪县泸声村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登记信息:户主徐晓滨,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
2006年12月资溪县泸声村委会农户个人情况登记表。登记信息:户主:徐晓洪,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1972年的“2”由“1”改过来)。
资溪县鹤城镇第六届村委会登记选民名册(2005年)。名单登记情况:选民:徐晓滨,1971年11月12日出生。
2014年资溪县鹤城镇村委会登记选民情况:选民:徐晓洪,1972年出生。
综上,市公安局2017年元月18日向市委调查组出具了“认定徐晓洪与徐晓滨同属一人”的结论。
(六)少数党员干部发表不当言论情况
12月9日,徐应生带着徐晓洪岳父老杨、律师刘立立、自称是徐应生侄女等一行数人,先后找到资溪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周伟明、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长吴剑及鹤城镇党委书记乔志平,询问了解12月6日有关部门拆除徐晓洪在建房的情况,期间通过暗中摄像将双方沟通的内容拍摄下来。2017年1月8日,北京时间、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资溪县有关部门拆除徐晓洪建房”视频新闻。经调查,视频中内容虽然进行了剪切处理,但周伟明、吴剑、乔志平说过的不当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三、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1月 14日,资溪县委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先后进行研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给予周伟明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资溪县政府法制办主任职务,同时调离县法制办;给予吴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资溪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并调整工作岗位;对鹤城镇党委书记乔志平进行立案调查,暂停其鹤城镇党委书记职务,待徐晓洪在建房被拆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作处理。
对资溪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并将视责任情况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二)徐晓洪一人二名获得两处宅基地的处理
2011年6月,徐晓洪在已有一套农民建房后,仍以一户一宅的名义在泸声村建设组申请农民建房用地,并取得“两证一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41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9条、《土地登记办法》第47条和《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第29条之规定,2011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为徐晓洪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和2016年4月县建设局为徐晓洪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法定可撤销的行为,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可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撤销,收回徐晓洪获得的“两证一书”。
(三)有关后续工作
1、责令资溪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对法律规定的每一处审批程序,都要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杜绝“未经村民会议同意”这类事件的发生。
2、责令资溪县政府加强职能部门及基层干部思想教育,强化法律和担当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以资溪“1.8”事件为教训,在全市开展“依法执政主题教育实践年”活动,促进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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