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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土壤司:对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
环保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3日,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了《办法》起草和发布的相关背景。
邱启文表示,《办法》是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污染地块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需要。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在2016年底前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同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办法》的制定、实施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
邱启文说,总体上,《办法》明确了监管重点。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和底数不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重,基础薄弱,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以便积累经验。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办法》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在土壤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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