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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2017-01-22 15:5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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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以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经办部门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根据《意见》,法制审核是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目前,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尚无法定概念,按照“循序渐进、突出重点、详略结合”的原则,《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执法决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等。二是涉及当事人较大利益的。三是超越法定裁量幅度的,主要是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等。

明确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要求

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办、审分离”的原则,以保障法制审核的独立判断。因此,《意见》明确了法制审核的审核机构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

此外,考虑到目前部分区以下的行政执法单位并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意见》明确,没有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指定除经办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是法制审核质量的保障,因此《意见》对法制审核人员作出了要求。要求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明确法制审核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海市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有利于提高法制审核水平,发挥其推进依法行政的作用。

法制审核不通过,经办部门需补充材料或改正

《意见》明确了审核的时间节点为事前审核,即法制审核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同时,《意见》对审核意见,分别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法制审核通过的,由经办部门直接将法制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决定。二是对于法制审核不通过的,则经办部门需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再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前述两种情况如需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还需集体讨论决定。三是考虑到个别情况下,经办部门对审核机构的意见有不同看法,如无法取得一致,则根据《意见》的规定,应报请有关领导决定是否通过法制审核。

《意见》明确,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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