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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女会计伙同中间商,11年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

梁静 孙晓梅/南宁晚报
2017-01-21 19:46
来源:南宁晚报
财经上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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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开审,李某(中)与蔡某坐在被告席听审。  梁静 摄

李某在担任南宁某医院会计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医药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蔡某,于11年间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1月20日上午,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以两人涉嫌贪污罪,对李某、蔡某提起公诉。法庭上,李某自认套现手段不高明,之所以能11年作案不被发现,均因医院存在制度审核漏洞。

案件:会计联手中间商,虚列药款骗取公款

李某,女,1955年出生,被捕前,曾担任广西某医院会计。据李某称,早在1999年医院成立之初,其就获聘担任该院会计职务。

蔡某,1978年出生,曾任武汉一家医药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

2003年末,蔡某承包了该医院的肝病科,由此,李某与蔡某两人相识。检察院指控,李某与蔡某共同商谋,由李某在每月制作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给武汉等两家医药公司的药品款,致使医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29736279.28元,转入上述两家医药公司账户。此后,蔡某负责与公司方面联系,将多转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某进行分配。2016年2月,案情败露,李某、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查实,从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长达11年的时间里,李某、蔡某用上述方法,从医院骗取公款29736279.28元。检察院起诉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蔡某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两被告“互咬”,近3000万元去向不清

昨日的法庭上,李某、蔡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对于事情始末,以及钱款的分配问题,各执一词。

李某称,每个月月初,都是蔡某通知她,让其转款。而后,李某在领导签字完成后,加大药品清单、虚列药品款。李某辩称,这一切都是蔡某指使,其告知已经跟领导打过招呼。事成后,两人按照六四分成,即李某只拿到40%的钱款。

经查,从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蔡某转给李某的数额已达1047万元。李某辩称,这部分钱款并非全是她一个人的。蔡某会从中拿出部分,用于打点在南宁的关系,其仅仅拿到了500万元,她用这笔钱购买了2个铺面。因为来钱太容易,李某称并不计较怎么分这笔钱,她曾想过退出,但蔡某安慰她:“已经打点好,不会有问题。”

对于李某的说法,蔡某不予认可。蔡某反咬:“案件自始至终都是李某策划、主导。”是李某找到他,称医院有没有名称的药品,故想从其公司进账,如果能办到,可以优先安排其药品款,另外给好处费。

蔡某称,其依照李某的指令来行事,在这一过程中,自己仅从中拿到了六七百万元费用,其余均给了李某。因为儿子患有自闭症,故这些钱除了用于治病,还用于购买彩票。截至案发,其名下已无财产,唯有一处住房。

细节:作案11年不被发现,因医院无人核查

庭审期间,李某不时低声哭泣。她辩称:其行为不应该为贪污,而应属于职务侵占。此外,她认为,自己之所以造成如此大损失,与医院管理不到位,管理缺失有一定的关系。如果管理到位,不可能发展至如今的上千万元。

李某称,十几年来,医院从来没有人去核对款、物是否相符,财务科不能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如果领导签字时多签几个字,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发生。

对此,检察院指出:贪污罪并非要求在编在岗才构成贪污罪,李某在医院担任会计,她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犯罪主体的要件。本案中财产的分配到底如何,只有两个被告人心知肚明,两个被告人相互推诿,但是本案贪污数额2900多万元的事实清楚,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原标题:医院女会计伙同中间商 11年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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